绥芬河市行政执法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汇总

序号

抽查事项

抽查主体

抽查依据

抽查内容

抽查方式

抽查频次

1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执法检查

安监局监管一科

《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9号);《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14)、《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06

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情况的监督检查

现场检查、内业检查

每年2

2

露天矿山安全生产执法检查

安监局监管一科

《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9号);《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14)、《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06

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情况的监督检查

现场检查、内业检查

辖区内暂无此类企业

3

地下矿山安全生产执法检查

安监局监管一科

《安全生产法》;《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4号)《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14)、《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06

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情况的监督检查

现场检查、内业检查

辖区内暂无此类企业

4

陆上石油天然气企业安全生产执法检查

安监局监管一科

《安全生产法》;《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183-2004)、《陆上油气田油气集输安全规程》(SY6320-2008)、《石油工程建设施工安全规程》(SY6444-2010

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情况的监督检查

现场检查、内业检查

辖区内暂无此类企业

5

尾矿库安全生产执法检查

安监局监管一科

《安全生产法》;《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

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情况的监督检查

现场检查、内业检查

辖区内暂无此类企业

6

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执法检查

安监局监管三科

《安全生产法》;《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1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5号)

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情况的监督检查

现场检查、内业检查

每年2

7

烟花爆竹批发(零售)企业安全生产执法检查

安监局监管三科

《安全生产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5号)

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情况的监督检查

现场检查、内业检查

每年2

8

职业卫生执法检查

安监局职业健康科

《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8号)、《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9号)、《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1号)

对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情况的监督检查

现场检查、内业检查

每年2

9

烟草企业安全生产执法检查

安监局监管一科

《安全生产法》;《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卷烟厂设计规范》(YC/T9-2006);《储烟虫害治理磷化氢与二氧化碳混合熏蒸安全规程》(YC301-2009)

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情况的监督检查

现场检查、内业检查

辖区内暂无此类企业

10

纺织企业安全生产执法检查

安监局监管一科

《安全生产法》;《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纺织工业企业安全管理规范》(AQ7002-2007

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情况的监督检查

现场检查、内业检查

辖区内暂无此类企业

11

机械企业安全生产执法检查

安监局监管二科

《安全生产法》;《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2012)、《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6067-2010)、《机械工业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JBJ18-2000)、《金属热处理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GB15735-2004)、《涂装作业安全规程安全管理通则》(GB7691-2003)、《焊接与切割安全》(GB9448-1999)、《冲压车间安全生产通则》(GB8176-2012);《木工(材)车间安全生产通则》(GB15606-2008

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情况的监督检查

现场检查、内业检查

辖区内暂无此类企业

12

轻工企业安全生产执法检查

安监局监管二科

《安全生产法》;《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6)、《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

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情况的监督检查

现场检查、内业检查

辖区内暂无此类企业

13

商贸企业安全生产执法检查

安监局监管二科

《安全生产法》;《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9号)、《常用危险化学品贮存通则》(GB15603-1995)《制冷空调作业安全技术规范》AQ7004-2007

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情况的监督检查

现场检查、内业检查

每年2

14

水泥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执法检查

安监局监管二科

《安全生产法》;《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9号)、《常用危险化学品贮存通则》(GB15603-1996)、《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水泥工厂设计规范》(GB50295)《水泥工厂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GB50577)、《水泥工厂筒形储存库人工清堵安全规程》(AQ2047-2012

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情况的监督检查

现场检查、内业检查

每年2

15

冶金企业安全生产执法检查

安监局监管二科

《安全生产法》;《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0号)、《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6号)、《炼钢安全规程》(AQ2001-2004

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情况的监督检查

现场检查、内业检查

辖区内暂无此类企业

16

有色企业安全生产执法检查

安监局监管二科

《安全生产法》;《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0号)、《氧化铝安全生产规程》(GB30186-2013

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情况的监督检查

现场检查、内业检查

辖区内暂无此类企业

17

白酒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执法检查

安监局监管二科

《安全生产法》;《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酒厂设计防火规范》(GB50694-2011)、《易燃易爆罐区安全监控预警系统验收技术要求》(GB17681-1999

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情况的监督检查

现场检查、内业检查

辖区内暂无此类企业

18

啤酒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执法检查

安监局监管二科

《安全生产法》;《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冷库设计规范》
GB50072-2010

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情况的监督检查

现场检查、内业检查

辖区内暂无此类企业

19

乳制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执法检查

安监局监管二科

《安全生产法》;《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乳制品厂设计规范》GB50998-2014、《冷库设计规范》
GB50072-2011

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情况的监督检查

现场检查、内业检查

辖区内暂无此类企业

20

造纸企业安全生产执法检查

安监局监管二科

《安全生产法》;《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9号)、《常用危险化学品贮存通则》(GB15603-1995)、《工业管道的基本识别色、识别符号和安全标识》GB7231-2003

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情况的监督检查

现场检查、内业检查

辖区内暂无此类企业

21

安全评价机构执法检查

安监局规划科技科

《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九条;《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2号)

对机构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情况的监督检查

现场检查、内业检查

辖区内暂无此类企业

22

安全检测检验机构执法检查

安监局规划科技科

《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九条;《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2号)

对机构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情况的监督检查

现场检查、内业检查

辖区内暂无此类企业

23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执法检查

安监局职业健康科

《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六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0

对机构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情况的监督检查

现场检查、内业检查

辖区内暂无此类企业

24

安全培训机构执法检查

安监局培训科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4号)

对机构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情况的监督检查

现场检查、内业检查

辖区内暂无此类企业

25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专项执法检查

安监局培训科

《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4号)、《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0号)

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安全培训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情况的监督检查

现场检查、内业检查

每年2

26

隐患排查治理专项执法检查

安监局应急办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6号)

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隐患排查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情况的监督检查

现场检查、内业检查

每年2

27

应急管理专项执法检查

安监局应急办

《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8号)

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应急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情况的监督检查

现场检查、内业检查

每年2

28

对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涉及财政、财务、会计的行政监督检查

财政局支出科室、监督检查办

1.《财政部门监督办法》(2012年财政部令第69)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依法对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监督对象)涉及财政、财务、会计等事项实施监督适用本办法。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派出机构在规定职权范围内依法实施监督。第三条 财政部门应当按照财政管理体制、财务隶属关系对财政、财务等事项实施监督;按照行政区域对会计事项实施监督。第十四条 监督人员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受法律保护。对财政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监督对象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拒绝、阻挠、拖延;不得对监督人员打击报复。第十五条财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聘请有关专业机构或者专业人员协助监督工作。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所聘机构和人员的统一管理。第十八条 财政部门实施监督过程中,发现监督对象制定或者执行的规定与国家相关规定相抵触的,可以根据职权予以纠正或者建议有权机关予以纠正。第十九条 对监督对象财政违法行为作出的处理、处罚决定及其执行情况,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外,财政部门可以公开。第二十条 对有关财政违法行为的举报,财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财政、财务、会计监督检查

摇号

每年1

29

地方金融企业财务风险、资金筹集、资产运营、成本、费用、收益、分配、重组、清算和财务信息等财务管理的行政监督检查

国资办、债务管理科、监督检查办

《地方金融企业财务监督管理办法》(财金[2010]56):第十七条抵债资产管理。(三)地方财政部门应加强对抵债资产接收、保管和处置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应及时进行制止和纠正。

企业财务管理监督检查

无监管对象

辖区内暂无此类监管对象

30

地方金融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的行政监督检查

国资办、债务管理科、监督检查办

《中央金融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管理暂行办法》(财金[2012]125)?第二十二条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金融监管部门依据本办法的原则制定具体办法,组织实施本地区本行业非中央金融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监督检查

无监管对象

辖区内暂无此类监管对象

31

地方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的行政监督检查

财政国资办、债务管理科、监督检查办

1、《地方金融企业财务监督管理办法》(财金[2010]56):第十九条地方金融企业应严格执行财政部有关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及相关政策规定。呆账核销必须严格认定条件,提供确凿证据,严肃追究责任,逐级上报、审核和审批,对外保密,账销案存。地方财政部门负责对地方金融企业呆账核销进行监督管理,每年检查覆盖面应达到本地区地方金融企业数量的一定比例。该比例由省级财政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2、《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版)》(财金[2013]146):第二十五条各级财政部门和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同级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的事后监督和管理。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负责对当地中央直属金融企业分支机构呆账核销的监督管理。每年累计检查覆盖面原则上不低于金融企业当年核销呆账金额的20%。金融企业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终了后1个月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上年度呆账核销情况,包括核销金额、分项目核销情况等。其中,中央金融企业将核销情况报送财政部,中央金融企业在各地分支机构报送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地方金融企业报送同级财政部门。

企业呆账核销监督检查

无监管对象

辖区内暂无此类监管对象

32

地方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工作的行政监督检查

财政局国资办、债务管理科、监督检查办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07年财政部令第47):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对本级金融企业资产评估工作进行监督管理。上级财政部门对下级财政部门监督管理金融企业资产评估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第二十六条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应当对金融企业资产评估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可以对资产评估机构进行延伸检查。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督检查

无监管对象

辖区内暂无此类监管对象

33

对财政票据发放、核销和销毁的行政监督检查

财政局非税局、支出科室、监督检查办

1、《黑龙江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票据管理办法》(2003年省政府令第5)?第四条 省财政部门负责本省收费、罚没票据的统一管理,并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市(行署)、县(市、区)财政部门按照财政、财务隶属关系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收费、罚没票据的管理工作。收费、罚没票据的具体管理工作,由各级财政部门收费票据监管机构和罚没收支管理机构负责。2、《财政票据管理办法》(2012年财政部令第70):第四条财政部门是财政票据的主管部门。财政部负责全国财政票据管理工作,承担中央单位财政票据的印制、发放、核销、销毁和监督检查等工作,指导地方财政票据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财政票据的印制、发放、核销、销毁和监督检查等工作,指导下级财政部门财政票据管理工作。省级以下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财政票据的申领、发放、核销、销毁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财政票据发放、核销和销毁监督检查

摇号

每年1

34

地方金融企业抵债资产接收、保管和处置情况的行政监督检查

财政局国资办、债务管理科、监督检查办

1、《金融企业财务规则》(2006年财政部令第42):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指导、管理和监督本级金融企业的财务管理工作。第六条财政部门履行下列财务管理职责:(一)监督金融企业执行本规则以及其他的财务管理规定,指导、督促金融企业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二)指导、督促金融企业建立健全财务风险控制体系,监测金融企业财务风险及其营运状况;(三)加强金融企业财务信息管理,实施金融企业财务评价;(四)监督金融企业接受社会审计和资产评估;(五)制定并实施促进金融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财政、财务政策,组织金融企业财务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六)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财务管理职责。2、《地方金融企业财务监督管理办法》(财金[2010]56):第三条地方财政部门是地方金融企业的财务主管部门,对本级地方金融企业实施财务监督管理,指导下级财政部门开展财务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包括:监督地方金融企业执行本办法及其他财务管理规定;指导、督促地方金融企业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指导、督促地方金融企业建立健全财务风险控制体系,监测地方金融企业财务风险及其运营状况;监督地方金融企业的财务行为;加强地方金融企业财务信息管理;监督地方金融企业接受社会审计和资产评估等。

企业抵债资产接收、保管和处置监督检查

无监管对象

35

地方国有金融企业集中采购活动的行政监督检查

国资办、债务管理科、监督检查办

《关于加强国有金融企业集中采购管理的若干规定》(财金[2001]209):十六、国有金融企业应认真执行本规定,在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中披露对企业成本、费用影响重大的集中采购事项,自觉接受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主管财政机关对国有金融企业集中采购活动实施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一)集中采购活动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二)是否采取化整为零方式将须集中采购的项目进行零星采购;(三)集中采购评审委员会的产生方式和决策程序是否符合规定;(四)有关集中采购事项日否按规定报送主管财政机关备案或审核;(五)购置固定资产规模是否控制在购置指标之内;(六)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内容。

企业集中采购监督检查

无监管对象

36

占道经营

城市管理局

《黑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条第三项

擅自占用道路、人行过街天桥和地下通道、广场周边摆摊设点、堆放物料

随机抽查

每年2

37

店外摆放

城市管理局

《黑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四项

在道路两侧及广场周边进行店外经营、作业、展示商品、摆放物品

随机抽查

每年2

38

带泥上路

城市管理局

《黑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八项

未对驶出施工现场的车辆轮胎进行清洗,污染道路;运输建筑垃圾及散装货物、液体货物的车辆不密闭运输,遗撒、泄漏污染道路

随机抽查

每年2

39

张贴广告

城市管理局

《黑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十项

在树木、建筑物、构筑物、市政设施及地面上乱喷涂、乱刻画、乱张贴

随机抽查

每年2

40

门窗改建

城市管理局

《黑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二项

擅自对主要街道两侧的建筑物进行门窗改建、外部装修、搭建或者封闭阳台

随机抽查

每年2

41

全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执法检查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投资科

一、《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第四条本目录对政府核准权限作出了规定。其中:1.目录规定"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核准,其中重要项目报国务院核准。2.目录规定"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行业主管部门核准。省级政府可根据当地情况和项目性质,具体划分各级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的核准权限,但目录明确规定"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其核准权限不得下放。
二、《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201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1号)第二条实行核准制的投资项目范围和项目核准机关的核准权限,由国务院颁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核准目录》)确定。前款所称项目核准机关,是指《核准目录》中规定具有项目核准权限的行政机关。《核准目录》所称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目录》规定由省级政府、地方政府核准的项目,其具体项目核准机关由省级政府确定。
三、《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黑龙江省2015年本)的通知》(黑政发[2015]2号)第一条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按照规定报送有关项目核准机关核准,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项目,按照本目录执行。

全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手续是否完善,跟踪项目建设进度,重大项目稽查

定向抽查不定向抽查

每年6月稽察

42

房地产开发企业市场行为监督检查

房产局市场管理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房地产开发企业及人员是否按照国家和地方法规从事销售活动;是否执行法定销售程序规定;是否存在扰乱市场秩序的违规交易行为。

抽号现场检查、网络核查、书面检查

每年3

43

房地产经纪机构市场行为监督检查

房产局市场管理科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人员是否按照国家和地方法规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是否符合从业服务规范;是否履行法定责任;是否存在扰乱市场秩序的违规交易行为。

抽号现场检查、网络核查、书面检查

每年3

44

房地产估价机构市场行为监督检查

房产局市场管理科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

房地产估价机构及人员是否按照国家和地方法规和标准规范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是否符合国家从业资质和资格规定;是否履行法定责任;是否存在扰乱市场秩序的违规估价行为;是否执行国家相关技术标准规范。

抽号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每年3

45

建筑工程使用水泥情况

工信委使用水泥企业

《黑龙江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条例》每十六条、十八条、二十四条、二十九条

是否符合散装水泥使用率和散装率

定期或不定期

 

46

现场搅拌砂浆和混凝土情况

使用、生产砂浆、混凝土企业

《黑龙江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条例》第十八条、二十二条

预拌混疑土和砂浆使用及噪声、粉尘、废水等符合排放规定和标准

定期或不定期

 

47

消防监督检查

消防大队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81028日通过)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二、《消防监督检查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0号)第三条、第六条。

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对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执法行为的核查;

摇号

 

48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竣工验收备案抽查

消防大队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81028日通过)第十条、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建设工程消防施工情况

摇号

 

49

计算机信息系统、网络安全、病毒防治的行政监督检查

网络安全监察大队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1994年国务院令第147,201118日修正)第十七条;
二、《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经国务院批准,1997年公安部令第33号,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201118日修正)第三条;
三《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2000年公安部令第51)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上网人员实名制登记情况

摇号

 

50

公安机关根据查缉毒品的需要,可以在边境地区、交通要道、口岸以及飞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站、码头对来往人员、物品、货物以及交通工具进行毒品和易制毒化学品的行政监督检查

禁毒大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20071229日通过)第二十六条。

进行毒品和易制毒化学品的行政监督检查

摇号

 

51

对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设计、安装、验收,安全技术防范系统中使用的产品,安全技术防范系统整合,安装、使用和运营服务单位的监督检查

情报信息大队

《黑龙江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条例》(2012824日通过,2015417日修正)第三十一条。

对应当安装安全动手术防范秕而未安装的单位,督促其限期安装,对已安装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单位,督促其建立日常运行维护、信息管理和使用、相关档案资料管理等具体制度,并对安装、使用和运营服务单位进行定期检查。

摇号

 

52

涉外旅馆对住宿外国人实名制登记的监督检查

出入境管理大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三十九条。

涉外旅馆的实名制登记

摇号

 

53

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中介活动的行政监督检查

出入境管理大队

《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管理办法》(200166日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9号发布)第三条。

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中介活动的行政监督检查

摇号

 

54

对非法雇佣外国人及外国人就业的监督检查

出入境管理大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四十一条。

非法雇佣外国人及外国人就业

摇号

 

55

对公共场所和特种行业日常治安管理工作进行行政监督检查

治安管理大队

《黑龙江省公共场所和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第六条。

旅馆业实名登记、日常治安管理、公章刻制业刻制登记信息、典当业收当、续当、赎当登记信息、开锁业开锁服务对象登记信息、大型商场、超市、大型群众性经营活动、娱乐场所安全登记、治安管理工作、物防、人防建设情况

系统内抽取、摇号

 

56

对民爆物品企业生产过程中的危爆物品进行行政监督检查

治安管理大队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条。

民爆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危爆物品生产、储存、运输、购买销售、爆破作业清单及信息登记,民爆企业内部安全监管人员资质审定

摇号

 

57

对剧毒化学品、放射源企业、单位进行行政监督检查

治安管理大队

一、《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第四条;
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

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准购证和公路运输通行证应当建立计算机数据库,包括证件编号、购买企业、运输企业、运输车辆、驾驶人、押运人员、剧毒化学品品名和数量、目的地、始发地、行驶路线等内容

摇号

 

58

对枪支使用单位进行行政监督检查

治安管理大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二十八条

枪支使用人的资格审查、枪支使用单位的枪库安全情况

摇号

 

59

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行政监督检查

经保大队

一、《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2004年国务院第421号令)第十六条;
二、《公安机关监督检查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规定》(2007年公安部令第93号)第四条
三、《公安机关监督检查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规定》(2007年公安部令第93号)第五条

(一)指导单位制定、完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落实治安防范措施,指导治安保卫人员队伍建设和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的治安保卫机构建设;(二)检查、指导单位的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发现单位有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或者治安隐患,及时下达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
(三)单位按照《条例》规定制定和落实内部治安保卫制度情况;(四)单位主要负责人落实内部治安保卫责任制情况;(五)单位设置治安保卫机构和配备专职、兼职治安保卫人员情况;()单位落实出入登记、守卫看护、巡逻检查、重要部位重点保护、治安隐患排查处理等内部治安保卫措施情况;七)单位治安防范设施、使用和维护情况;()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机构、治安保卫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情况;()单位管理范围内的人员遵守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制度情况;()单位内部治安保卫人员接受有关法律知识和治安保卫业务、技能以及相关专业知识培训、考核情况;(十一)其他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内容。
(
十二)治安保卫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报主管公安机关备案情况;(十三)治安保卫重要部位确定情况;(十四)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对治安保卫重要单位设置必要的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并实施重点保护情况;(十五)制定单位内部治安突发事件处置预案及组织演练情况;(十六)其他依法应当监督检查内容。

1.摇号
2.
定期检查

 

60

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情况的执法检查

绥芬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归集科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02年国务院令第3502002324日修订)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单位是否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从抽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摇号确定抽查人员;从缴存单位名录库中随机摇号确定被抽查单位

每年至少一次

61

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情况的执法检查

绥芬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归集科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02年国务院令第3502002324日修订)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是否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从抽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摇号确定抽查人员;从缴存单位名录库中随机摇号确定被抽查单位

每年至少一次

62

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绥芬河市城乡规划管理局监察科

《城乡规划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三条。

1、建设项目规划许可情况
2
、建设工程基槽、建设位置、建筑一层、建筑立面、建筑层数、物业管理用房等配套设施落实规划情况

定期抽查(每月一次)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

每年5

63

供地后三年内利用情况(批后监管)

绥芬河市国土资源局两镇国土资源管理分局

《黑龙江省规范行政许可条例》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活动的情况履行监督责任。

1、按合同约定开、竣工情况;2、是否存在超占面积情况;3是否存在非法改变用途情况。4、是否造成土地闲置

抽签

每年4

64

违法用地情况检查

绥芬河市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局

《黑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省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市(行署)、县(含县级市,下同)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1、是否有未经批准占用土地行为。2、是否有破坏耕地行为。3、是否有毁坏地质灾害标志和设施的行为。4、是否有非法采矿、探矿等行为;5、是否有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行为。

抽签

每年4

65

已批采石场矿产资源开采情况

绥芬河市国土资源局矿产资源管理办公室

《黑龙江省规范行政许可条例》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活动的情况履行监督责任。

1、是否存在明显的安全隐患;2、是否存在越界开采行为;3、是否存在不按照开采方案和治理方案采剥、削坡和堆放尾矿、废渣,采矿活动破坏矿山地质环境以及对采矿造成地质灾害治理不力的行为。

抽签

每年4

66

对辖区内环评机构的行政监督检查

绥芬河市环境保护局审批科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资质管理办法》第31条、第33

对本辖区内评价机构的资质条件、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质量和是否有违法违规行为

按照抽查比例,采用摇号、抽签等方式

绥芬河市辖区内未建立环评机构

67

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和对污染源监测设施运行情况的行政监督检查

绥芬河市环境保护局监测站

一《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第5
二《黑龙江省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第15

开展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和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监测

按照抽查比例,采用摇号、抽签等方式

每年1

68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行政监督检查

绥芬河市环境保护局环境监察大队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23
二《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第4

重点排污单位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情况

按照抽查比例,采用摇号、抽签等方式

每年1

69

建设项目投产后的跟踪的行政监督检查

绥芬河市环境保护局审批科、环境监察大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28

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后所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跟踪检查

按照抽查比例,采用摇号、抽签等方式

每年1

70

对排污者现场的行政监督检查

绥芬河市环境保护局环境监察大队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29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第15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24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27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噪
声污染防治法》第21

对排放污染物进行检查

按照抽查比例,采用摇号、抽签等方式

每年1

71

对自然保护区管理的行政监督检查

绥芬河市环境保护局生态办、环境监察大队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20
二、《黑龙江省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第21

对本行政区内各类自然保护区的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按照抽查比例,采用摇号、抽签等方式

每年1

72

对在用机动车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绥芬河市环境保护局机动车排气污染管理办公室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53

在机动车集中停放地、维修地对在用机动车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抽测;在不影响正常通行的情况下,通过遥感监测等技术手段对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抽测。

按照抽查比例,采用摇号、抽签等方式

每年1

73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排放检验情况的行政监督检查

绥芬河市环境保护局机动车排气污染管理办公室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54

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排放检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按照抽查比例,采用摇号、抽签等方式

每年1

74

公路路政执法的行政监督检查

公路管理站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09827日修正)?第六十九条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依法对有关公路的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七十条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负有管理和保护公路的责任,有权检查、制止各种侵占、损坏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及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

绥市境内通行车辆超限

上路检查

1/

75

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活动的行政监督检查

运管站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062012119日修订):第五十八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重点在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场所、客货集散地进行监督检查。
二、《黑龙江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办法》(2006年省政府令第15)?第二十三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依据《条例》的有关规定,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三、《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2016年交通部令第51):第四十七条 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积极运用信息化技术手段,科学、高效地开展工作。

培训的课时、课件

现场座谈

1/

76

在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场所、客货集散地、公路路口实施的行政监督检查

运管站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五十九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监督检查,不得乱设卡、乱收费、乱罚款。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重点在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场所、客货集散地进行监督检查。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公路路口进行监督检查时,不得随意拦截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

安检制度执行情况

安监局和局主管领导和运政执法人员联合安检

2/

77

对监理企业和监理现场工作的行政监督检查

交通局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14年交通运输部令第7)?第二十九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监理企业以及监理现场工作的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应当配合。

监理工作流程、抽查监理日志

外业查看、内业资料查阅

1/施工月份

78

民办学校监督检查

教育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号第四十条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依法对民办学校实行督导,促进提高办学质量;组织或者委托社会中介组织评估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对民办学校办学行为进行督导检查

定期抽查、不定期抽查

一年两次

79

幼儿园监督检查

教育局

《幼儿园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4号  第二十二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负责监督、评估和指导幼儿园的保育、教育工作,组织培训幼儿园的师资,审定、考核幼儿园教师的资格,并协助卫生行政部门检查和指导幼儿园的卫生保健工作,会同建设行政部门制定幼儿园园舍、设施的标准。

监督、评估和指导幼儿园的保育、教育工作

定期抽查、不定期抽查

一年两次

80

学校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的监督检查

教育局

《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2002920日教育部、卫生部令第14号发布)第二十八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根据《食品卫生法》和本规定的要求,加强所辖学校的食品卫生工作的行政管理,并将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工作作为对学校督导评估的重要内容,在考核学校工作时,应将食品卫生安全工作作为重要的考核指标。

对学校食堂设备环境、采购供餐、从业人员资格检查

定期抽查、不定期抽查

一年两次

81

非法办学监督检查

教育局

《黑龙江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2015417日修正)第五十三条社会组织和个人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依法达到办学条件的,责令补办手续;逾期仍达不到办学条件的,责令停止办学,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当事人妨碍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对全市非法办学监督检查

定期抽查、不定期抽查

一年两次

82

粮食经营活动、粮食质量和卫生情况的行政监督检查

绥芬河市粮食局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07201626日修订)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第三款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进入粮食经营者经营场所检查粮食的库存量和收购、储存活动中的粮食质量以及原粮卫生;检查粮食仓储设施、设备是否符合国家技术规范;查阅粮食经营者有关资料、凭证;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了解相关情况。

检查从事食用粮食加工的经营者,应当具有保证粮食质量和卫生必备的加工条件
  1.检查是否使用发霉变质的原粮、副产品进行加工;
  2.检查是否违反规定使用添加剂;
  3.检查是否使用不符合质量、卫生标准的包装材料;
  4.检查是否存在影响粮食质量、卫生的其他行为。
销售粮食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粮食质量、卫生标准,不得短斤少两、掺杂使假、以次充好,不得囤积居奇、垄断或者操纵粮食价格、欺行霸市。

设备摇号抽查

每年1

83

国家政策性粮食出库的行政监督检查

绥芬河市粮食局

1.《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07201626日修订)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2.《关于印发<国家政策性粮食出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经贸[2012]1520)第五条 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地方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国家政策性粮食出库进行监督检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地区国家政策性粮食出库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出库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督促承储库履行出库义务,并及时协调处理直属库移交的本地区非直属库出库纠纷。

检查企业是否严格按照合同规定的品种、数量质量等级组织国家政策性粮食出库;

设备摇号抽查

无监管
对象

84

对森林防火区内有关单位的森林防火组织建设、森林防火责任制落实、森林防火设施建设等情况的行政监督检查

绥芬河市林业局森林防火办

《森林防火条例》(2008年国务院令第541)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森林防火区内有关单位的森林防火组织建设、森林防火责任制落实、森林防火设施建设等情况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森林火灾隐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有关单位下达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消除隐患。

森林防火组织建设、森林防火责任制落实、森林防火设施建设

随机

每年2

85

林木种子质量的行政监督检查

绥芬河市林业局林业总站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3629日修正)第四十三条种子的生产、加工、包装、检验、贮藏等质量管理办法和行业标准,由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种子质量的监督。第四十四条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对种子质量进行检验。
黑龙江省林木种子管理条例》(20131213日修正)第二十三条林木种子行政执法人员有权进入种子生产、经营、贮藏和运输现场,对林木种子质量进行监督检查,有权制止用种单位使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种子,有权制止非法运输。林木种子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证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其执行公务。
《林木种苗质量监督抽查暂行规定》(林场发[2002]93)第二条林木种苗质量实行国家级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级)两级监督抽查(以下简称抽查)制度。国家级抽查由国家林业局南方林木种子检验中心和北方林木种子检验中心进行。省级抽查由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省级林木种苗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进行。国家级抽查后,应当通报抽查地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已经实行国家级抽查的单位和个人,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同一年度不得另行抽查。

林木种子质量

随机

每年2

86

对旅行社经营场所、营业设施、注册资本等基础性经营条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进行检查

旅游局

《旅游法》第八十三条、第八十五条

经营场所、营业设施、注册资本等基础性经营条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电脑抽号

2

87

对提供服务的旅行社以及导游、领队是否取得经营、执业许可进行检查

旅游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二十九条、三十七条、三十八条、三十九条、四十条、四十一条

经营旅行社业务以及从事导游、领队服务是否取得经营、执业许可

电脑抽号

2

88

对旅行社分支机构的名称、标牌、经营范围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进行检查

旅游局

分社是《旅行社条例》第十条,《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十九条、二十条

分支机构的名称、标牌、经营范围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电脑抽号

2

89

对旅行社是否依法规范经营,有无出现不合理低价、虚假广告价格欺诈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及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检查

旅游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二条、三十五条

是否依法规范经营,有无出现不合理低价、虚假广告价格欺诈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及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电脑抽号

2

90

对导游和领队等旅游从业人员的服务行为是否合法规范进行检查

旅游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四十一条

导游和领队等旅游从业人员的服务行为是否合法规范;

电脑抽号

2

91

对旅行社是否依法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提供与合同内容相符的旅游服务进行检查

旅游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五十七条、五十八条、五十九条、六十条、六十一条、六十二条

旅行社是否依法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提供与合同内容相符的旅游服务

电脑抽号

2

92

对旅行社是否与导游等长期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办理相关社会保险进行检查

旅游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八条

是否与导游等长期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办理相关社会保险

电脑抽号

2

93

对取得相关质量标准等级的旅游企业的设施和服务是否低于相应的标准,未取得质量标准等级的旅游企业是否使用相关质量等级的称谓和标识进行检查

旅游局

质量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五十条

取得相关质量标准等级的旅游企业的设施和服务是否低于相应的标准,未取得质量标准等级的旅游企业是否使用相关质量等级的称谓和标识

电脑抽号

2

94

对社会团体的行政监督检查

市民政局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第六条、第二十七条

登记证书载明事项的变化情况;是否存在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行为;工作开展情况。 

利用摇号、电子软件、抽签等方式,现场勘察、查验资料,询问相关人员

1

95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行政监督检查

市民政局

 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五条、第十九条;
2.
《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民发【1999129号)第二条第一款。

登记证书载明事项的变化情况;是否存在违反《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行为;工作开展情况;名称的使用管理。

利用摇号、电子软件、抽签等方式,现场勘察、查验资料,询问相关人员

1

96

对养老机构的行政监督检查

市民政局

1.《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49号,201371日实施)第二十八条;
2.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民政部令第48号,201371日实施)第十二条。

养老机构提交年度工作报告的情况;依据《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开展运营管理情况;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载明事项的变化情况。

利用摇号、电子软件、抽签等方式,查阅许可证书、年度报告等书面资料;实地检查;对入住养老机构老年人的询问。

1

97

对社会救助工作的行政监督检查

市民政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71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4号《黑龙江省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办法》;黑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实施细则》的通知;

入户查看申请人家庭生活状况是否符合

利用摇号、抽签等方式进行检查

4

98

对救灾捐赠款物发放情况进行的行政监督检查

市民政局

《救灾捐赠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35号第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对全市接收站(点)进行指导、检查及开展捐赠活动的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利用摇号、抽签等方式进行检查

1

99

对家庭寄养工作的行政监督检查

市民政局

《家庭寄养管理办法》(2014924日民政部令第54号)第二十六条

监督检查寄养协议的履行是否到位

利用摇号、电子软件、抽签等方式进行检查

1

##

对农机操作使用的执法检查

监理站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黑龙江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

1.农业机械违规载人。2.无证、无牌驾驶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未按规定变更登记手续的。3.操作人员操作与本人操作证件规定不相符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操作未按照规定登记、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安全设施不全、机件失效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使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品后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患有妨碍安全操作的疾病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4.驾驶操作拼装的农业机械。5.违章超载的、驾驶没有车辆放大号的农业机械。6.使用失效牌证的、将农业机械交给无驾驶证的人员或者农业机械驾驶证被暂扣期间的人员驾驶。

路检

1

##

对农机生产、销售、维修的执法检查

监理站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黑龙江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

1.执行农业机械销售管理办法情况。2.农业机械销售单位和个人是否具备所销售产品的保管条件和相应的进货检查验收能力,是否配备熟悉销售产品知识的人员或农业机械维修单位和个人是否具备相应的维修设备和检测仪器,是否配备具有相应职业技能资格的技术人员,是否保证维修质量。3.是否生产和销售危害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假冒伪劣和国家明令淘汰的农业机械产品以及配件。4.农业机械产品生产企业备案规定执行情况。


道路随机

1

##

对农机作业的执法检查

指导站

《黑龙江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

执行省农业机械作业质量标准情况。

秋季、春季现场查验、平台查验

2

##

对农机购置补贴的执法检查

推广中心

《黑龙江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

国家投资或者补贴购置的大型农业机械在折旧期限内是否被出卖。

不定期上门核实。

1

##

对农业机械事故处理的执法检查

监理站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黑龙江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

1.认定事故责任。2.发生农业机械事故后企图逃逸、拒不停止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农业机械作业或者转移的。3.对造成农业机械事故负有同等以上责任,或者造成大事故负有责任的。

事故现场调查。

随机处理

##

农作物种子质量的行政监督检查,农药、化肥质量的行政监督检查

农业局农业综合执法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假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因生产经营假种子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种子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种子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生产、经营农药的,或者违反农药广告管理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是否销售假劣种子、农药以及是否有照经营

抽签

一年3

##

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行政监督检查

农业局农业综合执法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四条国家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制定并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对生产中或者市场上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监督抽查。监督抽查结果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权限予以公布。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中,可以对生产、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现场检查,调查了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情况,查阅、复制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有关的记录和其他资料;对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有权查封、扣押。

投入品的使用和农药残留

抽签

一年2

##

对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质量和标志使用情况的行政监督检查

绿色食品办公室

《黑龙江省绿色食品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十三条、三十二条《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管理办法》

生产经营场所、产品包装、产品质量、相关资料等,产地环境、生产过程、产品质量

年检、抽检,实地检查、产品抽检

一年2

##

对村集体资产管理的行政监督检查

经管站

《黑龙江省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部门(包括乡级)负责集体资产管理的具体指导和监督工作

村集体财务、资产和资源等及征地补偿费等审计。

全覆盖

一年1

##

农民负担工作的行政监督检查

经管站

《黑龙江省农民负担监督检查办法》第七条农民负担监督检查范围:(一)违反农民负担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制定的收费集资、罚没项目;(二)面向农民收费、集资项目收取标准和范围;(三)村提留、乡(镇)统筹费、农村用工及向农民集资用于民办公助费用的使用。

村级一事一议、义务教育收费情况、房屋产证办理、农用机动车年检、婚姻登记及农村电价情况

全覆盖

一年1

##

劳动保障监察日常检查

劳动保障监察局

1、《劳动法》第85条: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2
、《劳动合同法》第73条: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在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工作中,应当听取工会、企业方面代表以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3
、《社会保险法》第77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被检查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与社会保险有关的资料,不得拒绝检查或者谎报、瞒报。
4
、《就业促进法》第60条: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对本法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建立举报制度,受理对违反本法行为的举报,并及时予以核实处理。
5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第十四条第1款:劳动保障监察以日常巡视检查、审查用人单位按照要求报送的书面材料以及接受举报投诉等形式进行。

对用人单位遵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监督审查

定向抽查和不定向抽查相结合的方式

每年2

##

对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实施劳动监察

劳动保障监察局

1、《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一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一)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
(三)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四)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
(五)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七)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八)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
2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五条:禁止各种职业介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为未满十六周岁的少年、儿童介绍职业。

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定向抽查和不定向抽查相结合的方式

每年2

##

对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实施劳动监察

劳动保障监察局

1、《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一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一)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
(三)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四)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
(五)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七)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八)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
2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用人单位遵守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工会、妇女组织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

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

定向抽查和不定向抽查相结合的方式

每年2

##

对用人单位制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及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和解除劳动合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遵守劳务派遣有关规定情况的监督检查;对用人单位遵守国家关于劳动者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情况的监督检查;对用人单位支付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情况的监督检查;对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的监督检查;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监察事项

劳动保障监察局

《劳动合同法》(2007年修订)第七十四条: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下列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用人单位制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及其执行的情况;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
  (三)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遵守劳务派遣有关规定的情况;
  (四)用人单位遵守国家关于劳动者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五)用人单位支付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六)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监察事项。

用人单位制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及其执行情况;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和解除劳动合同情况;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遵守劳务派遣有关规定情况;用人单位遵守国家关于劳动者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情况;对用人单位支付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情况;对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监察事项

定向抽查和不定向抽查相结合的方式

每年2

##

对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实施劳动监察

劳动保障监察局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国务院令第423号)第十一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

定向抽查和不定向抽查相结合的方式

每年2

##

成品油经营企业经营情况抽查

商务局内贸科

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国务院令第412号二、《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2006年商务部令第23)第三十条、三十八条、四十三条

成品油企业经营情况

随机

每年1

##

典当行典当经营活动抽查

商务局内贸科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典当管理办法》(2005年商务部令第8)第十五、二十八、三十七、三十八、四十五、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条、《典当行业监管规定》(商流通发【2012423号)第三十八条

《典当行业监管规定》(商流通发【2012423号)

随机

每年1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的发行与服务抽查

商务局内贸科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

“三项制度”执行情况;售后服务情况;

随机

每年1

##

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经营情况抽查

商务局内贸科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2001年国务院令第307)第八、十五、十六、二十五条

五大总成

随机

每年1

##

对外承包工程企业生产经营情况抽查

商务局合作科

《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2008年国务院令527号)、《对外承包工程资格管理规定》(2009年商务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9号令)

业务实际开展情况

随机

暂无监管对象

##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生产经营情况抽查

商务局合作科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0号)

业务实际开展情况

随机

暂无监管对象

##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抽查

商务局合作科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令2016年第3号)第十四条

对外商投资企业及其投资者遵守《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随机

每年1

##

对事业单位登记事项的行政监督检查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第252号,2004627日修订)、《中央编办关于批转〈事业单位法人公示信息抽查办法(试行)〉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5131号)

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年度报告、履职情况等

摇号

每年至少1

##

对水产品质量安全的监测和监督检查

水产总站渔政科

1.《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三十四条国家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制定并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对生产中或者市场上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监督抽查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本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向社会公布并组织实施。

1.要求水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提供水产品生产记录;2.要求水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就未依法建立水产品生产记录或记录不完备等情况作出说明;3.对要求水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养殖池、仓库等场所进行现场勘查检查;违法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的,对其产品进行检测;4.要求水产品生产者提供购买、使用农业投入品的相关记录、凭证;5.要求生产者对购买、使用农业投入品有关情况作出说明;6.有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对被检查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7对是否遵守国家关于生产经营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有关规定的监督检查;8.对水产品生产者是否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农药、肥料、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进行生产、是否严格执行农业投入品使用安全间隔期或者休药期的规定、是否存在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农业投入品等情况的监督检查;9.对食品生产者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及相关凭证保存情况的监督检查。

抽签的方式随机产生抽查对象和抽检人员

每年2

##

水资源管理行政监督检查

水务局水政水资源办

《中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

水表安装情况

随机抽查

2/

##

防汛抗旱工作的行政监督检查

水务局防汛办

《中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二条、第五十六条

防汛抗旱安全情况检查

随机抽查

5/

##

水土保持情况的行政监督检查

水务局水保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九条、第四十条

水土保持情况检查

随机抽查

1/

##

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工程设施的行政监督检查

水务局河道管理站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八条

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的工程设施情况检查

随机抽查

1/

##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检测机构的行政监督检查

绥芬河市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站

一、《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
二、《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第十条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检测机构情况检查

随机抽查

现无监管对象

##

水利安全生产的行政监督检查

水务局办公室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
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三、《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水利安全生产的情况检查

随机抽查

5/

##

农村水电站安全运行的行政监督检查

水务局农田办

《关于加强小水电站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第三条

农村水电站安全运行的检查

随机抽查

现无监管对象

##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行政监督检查

水务局办公室

一、《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六条二、《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第十条三、《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稽察暂行办法》第二条四、《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财政部、水利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六、(一)(二)五、《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二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情况检查

随机抽查

现无监管对象

##

律师事务所执业监督检查

市司法局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2016年司法部令第133号)
第六十四条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活动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监督律师事务所在开展业务活动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
(二)监督律师事务所执业和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三)监督律师事务所保持法定设立条件以及变更报批或者备案的执行情况;
(四)监督律师事务所进行清算、申请注销的情况;
(五)监督律师事务所开展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和上报年度执业总结的情况;
(六)受理对律师事务所的举报和投诉;
(七)监督律师事务所履行行政处罚和实行整改的情况;
(八)司法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规定的其他职责。

1.律师事务所在开展业务活动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
2.
律师事务所执业和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3.
律师事务所保持法定设立条件以及变更报批或者备案的执行情况;
4.
律师事务所进行清算、申请注销的情况;
5.
律师事务所开展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和上报年度执业总结的情况;
6.
核查对律师事务所的举报和投诉;
7.
律师事务所履行行政处罚和实行整改等情况。

摇号

每年1

##

律师执业监督检查

市司法局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2008年司法部令第112号)
第四十三条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对其执业机构在本行政区域的律师的执业活动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检查、监督律师在执业活动中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情况;
  (二)受理对律师的举报和投诉;
  (三)监督律师履行行政处罚和实行整改的情况;
  (四)掌握律师事务所对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的情况;
  (五)司法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规定的其他职责。

1.律师在执业活动中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情况;
2.
核查对律师的举报和投诉;
3.
律师履行行政处罚和实行整改的情况;
4.
律师事务所对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的情况;

摇号

 

##

公证机构执业监督检查

市司法局

《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2006年司法部令第101号)
第二十六条设区的市和公证机构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对本地公证机构的下列事项实施监督:
  ()组织建设情况;
  ()执业活动情况;
  ()公证质量情况;
  ()公证员执业年度考核情况;
  ()档案管理情况;
  ()财务制度执行情况;
  ()内部管理制度建设情况;
  ()司法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要求进行监督检查的其他事项。

1.组织建设情况;
 2.执业活动情况;
 3.公证质量情况;
4.
公证员执业年度考核情况;
 5.档案管理情况;
 6.财务制度执行情况;
 7.内部管理制度建设情况;
 8.司法部和省司法厅要求进行监督检查的其他事项。

摇号

每年1

##

公证员执业监督检查

市司法局

《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2006司法部令第102号)
第二十一条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建立健全行政监督管理制度,公证协会应当依据章程建立健全行业自律制度,加强对公证员执业活动的监督,依法维护公证员的执业权利。
第二十六条司法行政机关实施监督检查,可以对公证员办理公证业务的情况进行检查,要求公证员及其所在公证机构说明有关情况,调阅相关材料和公证档案,向相关单位和人员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公证员及其所在公证机构不得拒绝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不得谎报、隐匿、伪造、销毁相关证据材料。

1.办理公证业务的情况;
2.
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情况;
3.
公证员和公证机构的负责人被投诉和举报、执业中有不良记录的情况;
经年度考核发现有突出问题的情况。

摇号

每年1

##

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监督检查

市司法局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2000年司法部令第59号)
第五条司法行政机关依照本办法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管理和指导。
第四十条基层法律服务所的日常执业活动和内部管理工作,由住所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和所在乡镇、街道司法所负责指导和监督。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和乡镇、街道司法所可以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定期进行检查或者发现问题随时进行检查,可以要求基层法律服务所报告工作、说明情况、提交有关材料。基层法律服务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拒绝。

1.基层法律服务所日常执业活动;
2.
基层法律服务所内部管理工作。

摇号

每年1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监督检查

市司法局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2000年司法部令第60号)
第四条司法行政机关依照本办法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进行管理和指导。
第五十三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的日常执业活动和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情况,由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和所在乡镇、街道司法所负责检查和监督。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和乡镇、街道司法所可以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执业情况进行检查或者发现问题随时进行检查,可以要求有关人员报告工作、说明情况、提交有关材料。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及其所在的基层法律服务所不得拒绝。

1.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日常执业活动;
2.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情况。

摇号

每年1

##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检查

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

卫生许可证持证情况;管供水人员健康证持证情况;水质卫生质量情况;水质净化消毒设施及水质检验室仪器设备人员配备情况;相关卫生组织管理制度落实情况;水源地保护情况等。

随机

每年1

##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检查

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卫生许可证持证情况;管供水人员健康证持证情况;水质卫生质量情况;水质净化消毒设施及水质检验室仪器设备人员配备情况;相关卫生组织管理制度落实情况;水源地保护情况等。

随机

每年1

##

对医疗机构的卫生监督检查

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章第十五条、第四章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三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执业医师法》,第一章第二条、第八条、第九、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二章第十四条、十七条。3<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第二章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4、《护士管理条例》第四章第十九条、二十条、二十一条、二十三条。5、《处方管理办法》第二章第六条、第七条,第三章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四章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6、《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一章第三条、第五条、第六条、第八条、第十条、第十六、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7、《医疗广告管理》第三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十六条。8、《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9、《医疗机构检验管理办法》第二章第六条、第十条、第十九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9、《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七、三十九、五十一、五十二条10、《消毒管理办法》四、五、六、七、八、九、三十三、三十四11、《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二章第七、九、十二、十四、二十、十六、十八、二十八、二十一、二十二、二十五、二十六、二十七、十七、三十条。12、《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二十一条、二十三、二十五、二十九、三十、二十四条13、《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三十四条、三十五、三十七、三十二、三十三、四十条、三十六。14、《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条、第七条、第八条;15、《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二款、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16、《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17、《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11231日修正)第七十条、第七十六条、第八十条、18、《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46)第四十一条。18、《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八条、第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六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

1、检查《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2、检查卫生技术人员资质。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行为3、超登记诊疗范围开展医疗活动。4、出租、承包科室行为。5、医疗文书书写规范6、抗菌药物临床合理应用7、临床用血行为8、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9、擅自发布医疗广告行为10、医疗机构校验情况11、医疗机构护士、医师人员配备12、预防接种13、消毒隔离制度执行情况14传染病疫情控制15传染病疫情报告团16、医疗废物处置17、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18、医疗机构放射诊疗违法行为19、监督检查职业健康体检过程中的违法行为20、检查妇幼保健。

随机

每年1

##

对学校卫生(托幼机构)工作的监督指导

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1.《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第十六条、第十八条;
2.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第十三、第十四条、第十五、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1.托幼机构儿童保健、饮用水卫生、传染病预防和控制
2.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管理、教学环境管理、生活环境卫生管理、传染病防控管理、常见病和多发病管理、生活饮用水管理

随机

每年1

##

歌舞娱乐场所的歌曲点播情况的执法检查

绥芬河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58号,201626日修正)第四十八条

歌舞娱乐场所播放、表演的节目含有禁止内容,使用的歌曲点播系统连接至境外曲库。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擅自变更场所使用的歌曲点播系统;游艺娱乐场所设置未经文化主管部门内容核查的游戏游艺设备,擅自变更游成游艺设备,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随机

每年1

##

组织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生产、销售、安装、使用情况的行政监督检查

绥芬河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1994年广播电影电视部令第11):第二条第三款

审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设置,组织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生产、销售、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公安部门的职责是查处抗拒、阻碍管理部门依法执行公务的违法行为,协助管理部门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进行技术检查;国家安全部门的职责是检验审核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技术性能,进行技术安全检查,并视需要采取必要的技术防范措施。

随机

每年1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违规营业、接纳未成年人的执法检查

绥芬河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02年国务院令第363201626日修正)?第三十一条 

()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的;()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经营非网络游戏的;()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

随机

每年4

##

印刷业经营者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执法检查

绥芬河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印刷业管理条例》(2001年国务院令第315)?第四十二条

(一)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擅自留存委托印刷的包装装潢印刷品的成品、半成品、废品和印板、纸型、印刷底片、原稿等的;
(二)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擅自保留其他印刷品的样本、样张的,或者在所保留的样本、样张上未加盖“样本”、“样张”戳记的。

随机

每年1

##

体育经营活动的执法检查

绥芬河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黑龙江省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20131213日修正)?第二十四条

(一)违反本条例,经营高危险性以外的体育项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责令其停止经营活动,
未取得体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擅自从事有关体育经营活动的,聘用未取得体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的社会体育指导员和场地工,从事有关体育经营活动的,责令其停止体育经营活动,伪造、买卖体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的,没收其非法证书及违法所得,对涂改、转让、租借体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的,由体育主管部门吊销其证书。擅自改变体育经营活动项目、时间、地点的,责令其限期改正。

随机

每年1

##

在文物保护单位及其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违规施工的执法检查

绥芬河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071229日修正)?第六十六条

(一)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二)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其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对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造成破坏的;(三)擅自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的;(四)擅自修缮不可移动文物,明显改变文物原状的;(五)擅自在原址重建已全部毁坏的不可移动文物,造成文物破坏的;(六)施工单位未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文物修缮、迁移、重建的。刻划、涂污或者损坏文物尚不严重的,或者损毁依照本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设立的文物保护单位标志的,由公安机关或者文物所在单位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第十五条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市、县级人民政府划定必要的保护范围,作出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并区别情况分别设置专门机构或者专人负责管理。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记录档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随机

每年1

##

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违规作业的执法检查

绥芬河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2000年国务院令第295)?第二十条

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建筑施工、兴建设施或者爆破作业、烧荒等活动的,

随机

1

##

艺术品经营单位的执法检查

绥芬河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201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56)?第二十一条

艺术品术品经营单位向消费者隐瞒艺术品来源,或者在艺术品说明中隐瞒重要事项,误导消费者的;伪造、变造艺术品来源证明、艺术品鉴定评估文件以及其他交易凭证的等违法行为

随机

1

##

出版物印刷企业未按规定承印内部资料的执法检查

绥芬河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2015年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2)?第二十四条

 出版物印刷企业未按本规定承印内部资料的

随机

每年1

##

对出版物发行单位和主办出版物展销活动的执法检查

绥芬河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2011年新闻出版总署令第52):第三十一条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发行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发行分支机构、出版物批发市场,擅自主办全国性出版物展销活动或者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主办单位擅自主办地方性或者跨省专业性出版物展销活动的

随机

每年1

##

对发行中学小学教科的执法检查

绥芬河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2011年新闻出版总署令第52):第四十三条

发行未经依法审定的中学小学教科书,或者未经法定方式确定的单位从事中学小学教科书的发行业务的

随机

每年1

##

对明码标价的市场检查

绥芬河市物价监督管理局
(
检查科)

《黑龙江省商品和服务明码标价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和退还多收价款,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明码标价的;
(二)不按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
(三)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
(四)不能提供降价记录或者有关核定价格资料的;
(五)擅自印制标价签、价目表等标价方式的;
(六)使用未经监制的标价内容和方式的;
(七)其他违反《规定的》和本细则的行为。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标明价格的;
(二)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
(三)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
(四)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其他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第四十七条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一)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的罚款的;
(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明码标价

随机

每年1

##

对价格违法行为的监督检查

绥芬河市物价监督管理
(检查科)

《黑龙江省商品和服务明码标价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和退还多收价款,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明码标价的;
(二)不按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
(三)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
(四)不能提供降价记录或者有关核定价格资料的;
(五)擅自印制标价签、价目表等标价方式的;
(六)使用未经监制的标价内容和方式的;
(七)其他违反《规定的》和本细则的行为。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标明价格的;
(二)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
(三)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
(四)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其他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第四十七条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一)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的罚款的;
(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价格违法行为检查

随机

每年1

##

对草原保护建设利用情况的行政监督检查

绥芬河市畜牧兽医局畜牧科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20130629日修订)第五十一条在草原上种植牧草或者饲料作物,应当符合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管理,防止草原沙化和水土流失。
二、《黑龙江省草原条例》(20050819日通过)第十四条县以上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草原监理机构应当定期对草原保护利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制止破坏草原植被和掠夺性利用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草原承包方应当采取补播、松土、灌溉、施肥等不翻耕草地的措施,开展草原建设;因草原建设确需翻耕草地的,应当选择适合当地气候、土壤、水肥条件的牧草品种,事前将整地时间、地点、面积、播种日期以及所播品种报市、县草原监理机构备案。草原使用权单位应当监督承包方履行改良建设草原义务,保证草原牧草产量稳步提高。年亩产干草量低于二十五千克的草原,县以上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草原使用权单位采取具体措施改良建设。

草原保护建设利用情况

摇号

每年3

##

草种生产、加工、检疫、检验的的行政监督检查

绥芬河市畜牧兽医局畜牧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20130629日通过)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加强草种基地建设,鼓励选育、引进、推广优良草品种。
新草品种必须经全国草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由国务院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公告后方可推广。从境外引进草种必须依法进行审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草种生产、加工、检疫、检验的监督管理,保证草种质量。

草种生产、加工、检疫、检验

本市无此类执法对象

本市无此类执法对象

##

畜禽屠宰的行政监督检查

绥芬河市畜禽屠宰管理所

一、《生猪屠宰管理条例》(2008年国务院令第52520071219日修订)第三条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生猪屠宰的行业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第二十一条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严格履行职责,加强对生猪屠宰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
二、《黑龙江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20091023日通过)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畜禽屠宰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畜禽屠宰管理机构,协助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开展对本行政区域内畜禽屠宰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并受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的委托,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省农垦总局、省森林工业总局负责垦区、国有森工林区内畜禽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省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畜禽定点屠宰管理,开展经常性监督检查。

本市生猪屠宰活动

摇号

每年3

##

对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等活动的行政监督检查

绥芬河市动物卫生监督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130629日修正)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和其他有关动物防疫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第五十八条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规定,对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等活动中的动物防疫实施监督管理。

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等活动的动物防疫情况

摇号

每年3

##

对草畜平衡制度的行政监督检查

绥芬河市畜牧兽医局畜牧科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20130629日修订)第四十五条国家对草原实行以草定畜、草畜平衡制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草原载畜量标准,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定期核定草原载畜量。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超载过牧。
二、《草畜平衡管理办法》(2005年农业部令第48)第五条农业部主管全国草畜平衡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草畜平衡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草原监督管理机构负责草畜平衡的具体工作。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草原资源动态监测工作,根据上一年度草原产草量的测定结果及对其他来源的饲草饲料量的估算,分析、预测本行政区域内当年草原载畜能力,指导草畜平衡工作。

草畜平衡制度的执行情况

摇号

每年3

##

对奶畜饲养以及生鲜乳的生产环节、收购环节的监督检查

绥芬河市畜牧兽医局畜牧科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536)《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536)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奶畜饲养以及生鲜乳生产环节、收购环节的监督检查。县级以上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加强对乳制品生产环节和乳品进出口环节的监督检查。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乳制品销售环节的监督检查。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乳制品餐饮服务环节的监督管理。监督检查部门之间,监督检查部门与其他有关部门之间,应当及时通报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信息。

奶畜饲养以及生鲜乳的生产环节、收购环节是否合格

本市无此类执法对象

本市无此类执法对象

##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行政监督检查

绥芬河市畜牧兽医局畜牧科

行政法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6092013127日第645号修订)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监督管理机制,保障监督管理工作的开展。
第三十二条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需要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实施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抽查;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抽查检测工作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指定的具有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承担。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抽查不得收费。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管理档案,记录日常监督检查、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

饲料、饲料添加剂是否合格

摇号

每年3

##

对动物诊疗机构、执业兽医、乡村兽医的行政监督检查

绥芬河市动物卫生监督所

一、《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2008年农业部令第19)第三条第三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动物诊疗机构的监督执法工作。
二、《执业兽医管理办法》(2008年农业部令第18)第四条第三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执业兽医的监督执法工作。
三、《乡村兽医管理办法》(2008年农业部令第17)第四条第三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兽医监督执法工作。

动物诊疗机构、执业兽医、乡村兽医动物诊疗情况

摇号

每年3

##

对草原承包的行政监督检查

绥芬河市畜牧兽医局畜牧科

《黑龙江省草原条例》(2005819日通过)第三十二条县以上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草原承包活动进行监督指导,对承包活动违反本条例规定或者合同内容不完善、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提出限期整改意见。

草原承包活动

摇号

每年3

##

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监督检查

绥芬河市畜牧兽医局兽医科

《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2015年农业部令第4号)第四条农业部负责全国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核发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监督管理工作。

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是否合格

本市无此类执法对象

本市暂无此类执法对象

##

对本行政区域内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的行政监督检查

绥芬河市畜牧兽医局兽医科

《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审批办法》(2005年农业部令第52):第四条农业部主管全国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

本行政区域内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情况

本市无此类执法对象

本市暂无此类执法对象

##

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检查

绥芬河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七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1、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2、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3、发现有影响建设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4、依法查处违反有关建设工程质量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1、建设项目质量监督注册情况;2、对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实施监督;3、巡查、抽查建设工程实体质量;4、监督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活动,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摇号抽签

每年3

##

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站

1.《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6.《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2007年国务院令第493号);2.《黑龙江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2011年省政府令第9号);3.《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08年原建设部令第166号)4.《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定》(建质[2014]153号)

1.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生产活动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强制性标准的日常监督检查;2.全市性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大检查

摇号抽签

每年3

##

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情况的行政监督检查

绥芬河市住建局建管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20081227日修订)第七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交通、铁路、水利、电力、地震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抗震设防要求执行情况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20081227日修订)第三十六条 有关建设工程的强制性标准,应当与抗震设防要求相衔接。

摇号抽签

每年3

##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要求的行政监督检查

市住建局人民防空办公室

《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中发[2001]9):第九条

对我市防空地下室建设和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要求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摇号抽签

每年3

##

对安全文明施工费使用的行政监督检查

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站

一、《黑龙江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9):第七条二、《黑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安全生产费用使用管理办法》(黑建安〔201517)
?第三条

安全生产费用是否专款专用。

摇号抽签

每年3

##

人防工程消防安全工作的行政监督检查

市住建局人民防空办公室

《东北地区人民防空工程消防安全管理暂行规定》(沈人防[1995]4):第六条

组织本地区人防工程消防安全检查。

摇号抽签

每年3

##

本市辖区内建筑市场管理

绥芬河市住建局建管科

《黑龙江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2015417日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五条

对建筑市场参与主体市场行为的监督

摇号抽签

每年3

##

对本市供热企业供热产品和服务质量的监督检查

绥芬河市燃气供热管理办公室

《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2015417日修订)第二十二条

1、对供热单位的供热服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设置用户公开投诉电话,及时查处投诉人反映的问题。2、对供热单位的管理和设施设备维护检修情况进行检查。

摇号抽签

每年3次,重点在供暖期内,重大节日前

##

对燃气企业进行监督检查

绥芬河市燃气供热管理办公室

《黑龙江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1021日制定第三十一条

定期对燃气经营、使用和服务的安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处理发现的燃气安全事故隐患,并通报处理结果。

摇号抽签

每年3次,重点在重大节日前

##

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绥芬河市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站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一号)第七条

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摇号抽签

每年3

##

档案立卷归档及安全保管监督检查

绥芬河市档案局

《中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黑龙江省档案管理条例》;《机关档案工作条例》;《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档《案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

1.一法一条例贯彻执行情况;2.档案机构建设、组织领导、档案工作人员配备和培训情况;3.各门类档案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和开发利用、编研工作情况;移交档案进馆和政府公开信息报送情况;有无发生档案违法事件。

随机

每年1

##

对企业登记、年度报告等行为的行政监督检查

企业市场监管科、经检大队、公平交易科、迎新分局、青云分局、新华分局、新兴分局、阜宁分局、乌苏里分局、登记注册分局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2014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3号修订)第五十九条;
二、《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1992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0号)第十六条;
三、《外商投资企业授权登记管理办法》(2002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4号)第八条;
四、《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2010年国务院令第584号)第五条;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1988年国务院令第4号)第四十条;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施行办法》(1998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6号)第二十九条;
七、《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2014年国务院令第654)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八、《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2014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7)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
九、《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8)第八条

企业登记、年度报告等行为

书面审查、实地核查、网络监测

每年开展不少于一次

##

对监管中发现或者根据举报发现企业公示信息可能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企业的行政监督检查

企业市场监管科、登记注册分局、经检大队、公平交易科、迎新分局、青云分局、新华分局、新兴分局、阜宁分局、乌苏里分局、注册分局

一、《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2014年国务院令第654):第十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企业公示的信息虚假的,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到举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予以处理,并将处理情况书面告知举报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依照本条例规定公示的企业信息有疑问的,可以向政府部门申请查询,收到查询申请的政府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申请人。
二、《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2014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7):第六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依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确定的检查名单,对其登记企业进行检查。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监管中发现或者根据举报发现企业公示信息可能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也可以对企业进行检查。
上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委托下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检查。

对监管中发现或者根据举报发现企业公示信息可能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企业

书面审查、实地核查、网络监测

每年开展不少于一次

##

对涉嫌从事违法广告活动的场所实施的行政监督检查

商标广告科、经检大队、公平交易科、迎新分局、青云分局、新华分局、新兴分局、阜宁分局、乌苏里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5424日修订):
第四十九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履行广告监督管理职责,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
)对涉嫌从事违法广告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
)询问涉嫌违法当事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对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进行调查;
(
)要求涉嫌违法当事人限期提供有关证明文件;
(
)查阅、复制与涉嫌违法广告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广告作品和其他有关资料;
(
)查封、扣押与涉嫌违法广告直接相关的广告物品、经营工具、设备等财物;
(
)责令暂停发布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涉嫌违法广告;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广告监测制度,完善监测措施,及时发现和依法查处违法广告行为。

对涉嫌从事违法广告活动的场所

书面审查、实地核查、网络监测

每年开展不少于一次

##

对本辖区实施广告监测的行政监督检查

商标广告科、经检大队、公平交易科、迎新分局、青云分局、新华分局、新兴分局、阜宁分局、乌苏里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5424日修订):
第四十九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履行广告监督管理职责,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
)对涉嫌从事违法广告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
)询问涉嫌违法当事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对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进行调查;
(
)要求涉嫌违法当事人限期提供有关证明文件;
(
)查阅、复制与涉嫌违法广告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广告作品和其他有关资料;
(
)查封、扣押与涉嫌违法广告直接相关的广告物品、经营工具、设备等财物;
(
)责令暂停发布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涉嫌违法广告;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广告监测制度,完善监测措施,及时发现和依法查处违法广告行为。

对本辖区内的广告发布活动进行监测

书面审查、实地核查、网络监测

每年开展不少于一次

##

对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随机抽查的个体工商户的年度报告内容的行政监督检查

企业市场监管科、经检大队、公平交易科、迎新分局、青云分局、新华分局、新兴分局、阜宁分局、乌苏里分局、登记注册分局

一、《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2014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9)
?第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组织对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内容进行随机抽查。抽查的个体工商户名单和抽查结果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的抽查比例、抽查方式和抽查程序参照《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二、《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2014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7)
?第四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按照公平规范的要求,根据企业注册号等随机摇号,抽取辖区内不少于3%的企业,确定检查名单。

对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随机抽查的个体商户的年度报告内容

书面审查、实地核查、网络监测

每年开展不少于一次

##

对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随机抽查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年度报告内容的行政监督检查

企业市场监管科、经检大队、公平交易科、迎新分局、青云分局、新华分局、新兴分局、阜宁分局、乌苏里分局、登记注册分局

一、《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2014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7)
?第四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按照公平规范的要求,根据企业注册号等随机摇号,抽取辖区内不少于3%的企业,确定检查名单。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2014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70)
?第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组织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信息进行随机抽查。抽查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名单和抽查结果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抽查比例、抽查方式、抽查程序参照《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对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随机抽查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年度报告内容

书面审查、实地核查、网络监测

每年开展不少于一次

##

对个体工商户未按照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行政监督检查

企业市场监管科、经检大队、公平交易科、迎新分局、青云分局、新华分局、新兴分局、阜宁分局、乌苏里分局、登记注册分局

《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201481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布)
第十三条个体工商户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当年年度报告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其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并于本年度71日至下一年度6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对个体工商户未按照规定报送年度报告

书面审查、实地核查、网络监测

每年开展不少于一次

##

对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行政监督检查

企业市场监管科、经检大队、公平交易科、迎新分局、青云分局、新华分局、新兴分局、阜宁分局、乌苏里分局、注册分局

《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201481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布)
第十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个体工商户公示的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举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予以处理,处理结果应当书面告知举报人。
第十四条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查实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其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对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

书面审查、实地核查、网络监测

每年开展不少于一次

##

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依法履职过程中通过登记的经营场所或者经营者住所无法与个体工商户取得联系的行政监督检查

企业市场监管科、经检大队、公平交易科、迎新分局、青云分局、新华分局、新兴分局、阜宁分局、乌苏里分局、登记注册分局

《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201481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布)
第十五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依法履职过程中通过登记的经营场所或者经营者住所无法与个体工商户取得联系的,应当自查实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其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依法履职过程中通过登记的经营场所或者经营者住所无法与个体工商户取得联系

书面审查、实地核查、网络监测

每年开展不少于一次

##

对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的个体工商户的行政监督检查

企业市场监管科、经检大队、公平交易科、迎新分局、青云分局、新华分局、新兴分局、阜宁分局、乌苏里分局、登记注册分局

《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201481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布)
第十六条依照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的个体工商户,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补报纸质年度报告并申请恢复正常记载状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恢复其正常记载状态。
第十七条依照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的个体工商户,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更正后的纸质年度报告并申请恢复正常记载状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查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恢复其正常记载状态。
第十八条依照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的个体工商户,依法办理经营场所、经营者住所变更登记,或者提出通过登记的经营场所或者经营者住所可以重新取得联系,申请恢复正常记载状态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自查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恢复其正常记载状态。
第十九条个体工商户对其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有异议的,可以自公示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决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予以受理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核实,并将核实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将不予受理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过核实发现将个体工商户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存在错误的,应当自查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正。
第二十条个体工商户对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对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的个体工商户

书面审查、实地核查、网络监测

每年开展不少于一次

##

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未按照规定的期限报送年度报告并公示的行政监督检查

企业市场监管科、经检大队、公平交易科、迎新分局、青云分局、新华分局、新兴分局、阜宁分局、乌苏里分局、登记注册分局

《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201481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70号公布)
第十条农民专业合作社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期限报送年度报告并公示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当年年度报告公示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未按照规定的期限报送年度报告并公示

书面审查、实地核查、网络监测

每年开展不少于一次

##

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行政监督检查

企业市场监管科、经检大队、公平交易科、迎新分局、青云分局、新华分局、新兴分局、阜宁分局、乌苏里分局、登记注册分局

《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201481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70号公布)第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农民专业合作社公示的信息虚假的,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举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予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举报人。
第十一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查实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

书面审查、实地核查、网络监测

每年开展不少于一次

##

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依法履职过程中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取得联系的行政处罚

企业市场监管科、经检大队、公平交易科、迎新分局、青云分局、新华分局、新兴分局、阜宁分局、乌苏里分局、登记注册分局

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201481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70号公布)
第十二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依法履职过程中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取得联系的,应当自查实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依法履职过程中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取得联系

书面审查、实地核查、网络监测

每年开展不少于一次

##

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行政监督检查

企业市场监管科、经检大队、公平交易科、迎新分局、青云分局、新华分局、新兴分局、阜宁分局、乌苏里分局、登记注册分局

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201481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70号公布)
第十三条依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在补报未报年份的年度报告并公示后,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移出决定。
第十四条依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更正其公示的年度报告信息后,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查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移出决定。
第十五条依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办理住所变更登记,或者提出通过登记的住所可以重新取得联系,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查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移出决定。
第十六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对其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有异议的,可以自公示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决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予以受理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核实,并将核实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将不予受理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过核实发现将农民专业合作社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存在错误的,应当自查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正。
第十七条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被列入、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书面审查、实地核查、网络监测

每年开展不少于一次

##

药物临床试验的行政监督检查

药械科、食药稽查大队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2007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8)? 第三十条 药物的临床试验(包括生物等效性试验),必须经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且必须执行《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批准的临床试验进行监督检查。

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对涉嫌违法行为依法开展调查。

书面审查、实地核查、网络监测

每年开展不少于一次

##

对审查批准的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发布情况的行政监督检查

药械科、食药稽查大队

一、《药品广告审查办法》(2007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7)第二十六条;
二、《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办法》(2009年卫生部令第65)第二十二条;
三、《关于印发《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暂行规定》的通知》(国食药监市[2005]211)第二条第三款、第二十二条。

对审查批准的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发布情况

书面审查、实地核查、网络监测

每年开展不少于一次

##

食品抽样检验的行政监督检查

食品监督管理科、食药稽查大队、迎新分局、青云分局、新华分局、新兴分局、阜宁分局、乌苏里分局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424日修订)第八十七条、第一百一十一条、
第一百五十条;
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完善全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黑政发〔201315))

食品抽样检验

书面审查、实地核查、网络监测

每年开展不少于一次

##

化妆品监督抽检及发布质量公告的行政监督检查

药械科、食药稽查大队

一、《健康相关产品国家卫生监督抽检规定》(卫监督发[2005]515)?第五条卫生部统一管理、安排国家卫生监督抽检经费,包括检验、培训、质控考核、差旅、样品传送、公告、样品保存等费用。经费应当专款专用。
第七条卫生部负责制定国家卫生监督抽检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国家卫生监督抽检计划应当包括抽样的品种及数量、检验项目、检验依据、判定依据和标准及执行单位等内容。
第八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国家卫生监督抽检工作计划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组织卫生监督、疾病控制和相关检验机构落实各项抽检任务。
第二十四条抽检结果可以通过电视、报纸、网络等形式公布。
二、《黑龙江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黑编[2013]104)
?将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化妆品生产行政许可、强制检验的职责,划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组织实施保健食品、化妆品生产、经营管理规范和风险监测及安全性评价工作。对化妆品、保健食品实施监督管理。承担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生产备案和化妆品强制检验。

 

书面审查、实地核查、网络监测

每年开展不少于一次

##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承检机构考核检查的行政监督检查

食品监督管理科、食药稽查大队

《关于印发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承检机构工作规定的通知》(食药监办食监三[2014]70)?第十一条 下达抽检监测任务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对承检机构的考核检查,内容可包括:(一)核查承检机构用于承担食品安全抽检监测检验任务相关的实验室环境、仪器设备、样品存放、管理体系、工作管理制度等相关条件以及检验能力的符合性情况;(二)核查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不合格样品、问题样品报告、数据报送及结果分析总结报告等材料;(三)抽查食品安全抽检监测的原始记录、实验室内部质量控制、能力验证或实验室间比对结果等材料;(四)必要时,采用盲样测试或留样复测等方式考核承检机构检验结果的可靠性;(五)核查相关保密制度落实情况;(六)同时承担抽样任务的,抽查原始抽样记录、样品流转信息等材料;(七)检查食品安全抽检监测相关经费使用情况;(八)与食品安全抽检监测相关的其他工作。

 

书面审查、实地核查、网络监测

每年开展不少于一次

##

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的行政监督检查

药械科、食药稽查大队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1991年卫生部令第13)?第二十八条 地市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对已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企业,组织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定期检查每年第一、第三季度各1次;审查发放《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当年和复核年度各减少1次。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报卫生部备案。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结果逐级上报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化妆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并抄送企业主管部门。
第三十二条 对化妆品经营者实行不定期检查,重点检查经营单位执行《条例》和本《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情况。每年对辖区内化妆品批发部门巡回监督每户至少1次;每2年对辖区内化妆品零售者巡回监督每户至少1次。检查结果定期逐级上报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化妆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并抄送经营单位主管部门。对化妆品批发部门及零售者的巡回监督一般不采样检测。当经营者销售的化妆品引起人体不良反应或其他特殊原因,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可以组织对经营者销售的化妆品的卫生质量进行采样检测。县级、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采样检测的,应将计划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执行。对化妆品经营者不定期检查的具体分级管理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报卫生部备案。

经营产品的合法性情况;经营产品的标签标识、说明书合法合规情况;各项质量管理制度的制定和落实情况;供货商审查情况;人员健康、培训情况;货、票、帐相符情况;经营、储存场所情况;宣传情况等。

书面审查、实地核查、网络监测

每年开展不少于一次

##

食品安全的行政监督检查

食品科、食品药品稽查大队、迎新分局、青云分局、新华分局、新兴分局、阜宁分局、乌苏里分局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424日修订)第一百零九条;
二、《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2007年国务院令第503)第十二条;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2016113日修订)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条、第七十三条

1、食品生产:企业资质、落实进货查验、从业人员健康和培训、生产过程控制、落实食品出厂检验、不合格品管理、食品标识标注、食品销售台账记录、执行标准等情况。
2
、食品销售:食品经营持证情况,管理制度落实情况,食品标签标识,食品质量,供货单位及食品合格检验报告,进货查验记录或票据,食品批发购销台账,从业人员健康证明,进口酒类相关凭证等。
3
、餐饮服务:食品经营持证情况、食品安全管理员及人员健康管理、环境管理、餐具消毒管理、索证索票及台账、专间管理、食品储存管理、食品留样管理、食品添加剂管理、餐厨废弃物管理、场所设施设备管理等情况。
4
、食品生产加工作小作坊:实际生产方式和范围;采购进货查验落实情况;从业人员持健康证、健康档案情况;生产过程控制情况;食品出厂检验落实情况;不合格品管理情况;食品销售台账记录情况;不安全食品召回记录情况;对消费者投诉登记及处理记录;1企业处置食品安全事故情况
5
、食品摊贩:索证索票;食品产地产名;食品是否合格;营业人员健康证;三防措施
6
、保健食品:经营产品的合法性情况;经营产品的标签标识、说明书合法合规情况;各项质量管理制度的制定和落实情况;供货商审查情况;人员健康、培训情况;货、票、帐相符情况;经营、储存场所情况;宣传情况等。

 

每年开展不少于一次

##

医疗器械监督抽验及发布质量公告的行政监督检查

药械科、食药稽查大队

一、《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14年国务院令第6502014212日修订)第五十六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的抽查检验。抽查检验不得收取检验费和其他任何费用,所需费用纳入本级政府预算。
二、《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黑编[2013]104)(十三)应急管理处:拟订并组织实施食品药品抽验计划及发布质量公告。

医疗器械监督抽验及发布质量公告

定向与不定向抽查相结合

每年开展不少于一次

##

药品监督抽验及发布质量公告的行政监督检查

药械科、食药稽查大队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0424日修正)第六十四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监督检查的需要,可以对药品质量进行抽查检验。抽查检验应当按照规定抽样,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所需费用按照国务院规定列支。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及其有关材料可以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并在七日内作出行政处理决定;药品需要检验的,必须自检验报告书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二、《黑龙江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黑编[2013]104)应急管理处:“拟订并组织实施食品药品抽验计划及发布质量公告。组织国家和省质量公告核查。”

药品监督抽验及发布质量公告

书面审查、实地核查、网络监测

每年开展不少于一次

##

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后的行政监督检查

药械科、食药稽查大队

一、《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1年卫生部令第13)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处以警告的处罚,并可同时责令其限期改进:(一)具有违反《条例》第六条规定之一项的行为者;(二)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的人员患有《条例》第七条所列疾病之一,未调离者;(三)具有违反《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之一的行为者;(四)涂改《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者;(五)涂改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者;(六)涂改进口化妆品卫生审查批件或批准文号者;(七)拒绝卫生监督者。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调整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有关事宜的通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3]10)第一条省级食品药品监督部门应在备案后3个月内组织开展对备案产品的检查,发现不符合要求的,责令改正;发现违法的,依法立案查处,信息相关栏目予以标注。未按要求履行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上市前产品信息报备义务的,依照《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条例细则》第四十五条第七项相关规定处理。

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后

书面审查、实地核查、网络监测

每年开展不少于一次

##

医疗器械的注册、备案、生产、经营、使用活动的行政监督检查

药械科、食药稽查大队

一、《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14年国务院令第65020140212日修订)第五十三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医疗器械的注册、备案、生产、经营、使用活动加强监督检查,并对下列事项进行重点监督检查:(一)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是否按照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组织生产;(二)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是否保持有效运行;(三)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的生产经营条件是否持续符合法定要求。
二、《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14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第五十二条 医疗器械生产监督检查应当检查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执行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标准等要求的情况,重点检查《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的事项。
第五十五条 对投诉举报或者其他信息显示以及日常监督检查发现可能存在产品安全隐患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或者有不良行为记录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实施飞行检查。

1、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资质、产品资质、是否符合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经营条件是否持续符合法定要求等。
2
、医疗器械使用:对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建立、执行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管理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书面审查、实地核查、网络监测

每年开展不少于一次

##

权限内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监督检查的行政监督检查

药械科、食药稽查大队

《关于印发《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的通知》(国食药监市[2003]25)第四十条 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对认证合格的药品经营企业进行监督检查,以确认认证合格企业是否仍然符合认证标准。监督检查包括跟踪检查、日常抽查和专项检查三种形式。跟踪检查按照认证现场检查的方法和程序进行;日常抽查和专项检查应将结果记录在案。

药品经营企业执行药品管理法律、法规及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情况

书面审查、实地核查、网络监测

每年开展不少于一次

##

对药品的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实施监督检查

药械科、食药稽查大队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424日修订)第六十三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有权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报经其审批的药品研制和药品的生产、经营以及医疗机构使用药品的事项进行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和隐瞒。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必须出示证明文件,对监督检查中知悉的被检查人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应当保密。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2002年国务院令第360号,2016113日修正)第五十一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含省级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设立的药品监督管理机构,下同)依法对药品的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实施监督检查。

1、药品经营企业执行药品管理法律、法规及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情况。
2
、医疗机构:环境卫生;温湿度调控设施;组织机构与人员管理情况;药品购进管理;拆零药品管理;中药材;中药饮片管理;特殊药品管理;终止妊娠药品管理;药品储存与养护情况;不得有违法配置;购进药品的行为。

书面审查、实地核查、网络监测

每年开展不少于一次

##

对产品质量的行政监督检查

质量计量标准化科、经检大队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0修正)第十五条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进行抽查。抽查的样品应当在市场上或者企业成品仓库内的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监督抽查工作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规划和组织。县级以上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也可以组织监督抽查。法律对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国家监督抽查的产品,地方不得另行重复抽查;上级监督抽查的产品,下级不得另行重复抽查。
根据监督抽查的需要,可以对产品进行检验。检验抽取样品的数量不得超过检验的合理需要,并不得向被检查人收取检验费用。监督抽查所需检验费用按照国务院规定列支。
生产者、销售者对抽查检验的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实施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上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申请复检,由受理复检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作出复检结论。
第十六条 对依法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生产者、销售者不得拒绝。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当事人涉嫌从事违反本法的生产、销售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向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与涉嫌从事违反本法的生产、销售活动有关的情况;
(三)查阅、复制当事人有关的合同、发票、帐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有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以及直接用于生产、销售该项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对涉嫌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二、《黑龙江省产品质量条例》(20050624日修正)第五条 对产品质量实行监督检查制度。监督检查包括监督抽查、统一监督检查、定期监督检查:
(一)监督抽查是有计划、有组织地对重点产品质量进行的检查;
(二)统一监督检查是根据省人民政府的要求,对某类产品质量进行的检查;
(三)定期监督检查是根据实际需要,按照确定的产品目录和检验周期进行的检查。第六条监督检查应当按照省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的统一计划进行,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检验计划或者检验任务书。
对同一组织的同种产品,除监督抽查不合格的产品外,自抽样之日起6个月内,国家监督抽查的,地方不得另行重复抽查;上级监督抽查的,下级不得另行重复抽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在同一检验周期内不得重复进行,检验数据应当共享。生产者、销售者有权拒绝除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任何单位和部门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进行抽查。抽查的样品应当在市场上或者企业成品仓库内的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监督抽查工作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规划和组织。县级以上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也可以组织监督抽查。法律对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国家监督抽查的产品,地方不得另行重复抽查;上级监督抽查的产品,下级不得另行重复抽查。
根据监督抽查的需要,可以对产品进行检验。检验抽取样品的数量不得超过检验的合理需要,并不得向被检查人收取检验费用。监督抽查所需检验费用按照国务院规定列支。
生产者、销售者对抽查检验的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实施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上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申请复检,由受理复检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作出复检结论。 
第十六条 对依法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生产者、销售者不得拒绝。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当事人涉嫌从事违反本法的生产、销售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向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与涉嫌从事违反本法的生产、销售活动有关的情况;
(三)查阅、复制当事人有关的合同、发票、帐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有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以及直接用于生产、销售该项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对涉嫌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

生产经营产品质量

书面审查、实地核查、网络监测

每年开展不少于一次

##

商品条码的行政监督检查

质量计量标准化科、经检大队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19981229日通过)第五条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全国标准化工作。
第八条制定标准应当有利于保障安全和人民的身体健康,保护消费者的利益,保护环境。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置检验机构,或者授权其他单位的检验机构,对产品是否符合标准进行检验。法律、行政法规对检验机构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1990年国务院令第53)第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的标准化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国家标准化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并制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具体办法;
(二)制定地方标准化工作规划、计划;
(三)组织制定地方标准;
(四)指导本行政区域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标准化工作,协调和处理有关标准化工作问题;
(五)在本行政区域组织实施标准;
(六)对标准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标准实施的监督。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工负责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实施的监督。
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标准实施的监督。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实施的监督。
市、县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标准实施的监督。三、《黑龙江省信息技术标准化监督管理办法》(1999年黑龙江省政府令第---)第五条县级以上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监督管理本辖区内的信息技术标准化工作。

商品条码使用

书面审查、实地核查、网络监测

每年开展不少于一次

##

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的行政监督检查

特种设备科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0629日通过)第五十七条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对学校、幼儿园以及医院、车站、客运码头、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等公众聚集场所的特种设备,实施重点安全监督检查。
第六十一条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现场进行检查,向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二)根据举报或者取得的涉嫌违法证据,查阅、复制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的有关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对有证据表明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或者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特种设备实施查封、扣押;
(四)对流入市场的达到报废条件或者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实施查封、扣押;
(五)对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732009年修订)第五十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安全监察。
对学校、幼儿园以及车站、客运码头、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等公众聚集场所的特种设备,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实施重点安全监察。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

书面审查、实地核查、网络监测

每年开展不少于一次

##

对所辖区域内耗能企业能效标识使用情况进行的行政监督检查

质量计量标准化科、经检大队

《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2005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7)第六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能源效率标识制度的建立并组织实施。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节能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地方节能管理部门)、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级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地方质检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所辖区域内能源效率标识的使用实施监督检查。

所辖区域内耗能企业能效标识使用情况

书面审查、实地核查、网络监测

每年开展不少于一次

##

对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情况的行政监督检查

特种设备科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0629日通过)第八条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应当遵守有关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制定。二、《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督管理办法》(2009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16)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全国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情况

书面审查、实地核查、网络监测

每年开展不少于一次

##

对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企业以及核查人员、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员的相关活动的行政监督检查

质量计量标准化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2005年国务院令第440)第三十六条 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对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企业以及核查人员、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员的相关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查处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向有关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的单位和检验机构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涉嫌从事违反本条例活动的情况;(二)查阅、复制有关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的单位和检验机构的有关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三)对有证据表明属于违反本条例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列入目录产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企业以及核查人员、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员的相关活动

书面审查、实地核查、网络监测

每年开展不少于一次

##

对标准实施的行政监督检查

质量计量标准化科、经检大队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19881229日通过)第三条标准化工作的任务是制定标准、组织实施标准和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法实施条例》(1990年国务院令第53)第三十二条违反《标准化法》和本条例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责令限期改进,并可通报批评或给予责任者行政处分:
(一)企业未按规定制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依据的;
(二)企业未按规定要求将产品标准上报备案的;
(三)企业的产品未按规定附有标识或与其标识不符的;
(四)企业研制新产品、改进产品、进行技术改造,不符合标准化要求的;
(五)科研、设计、生产中违反有关强制性标准规定的。三、《黑龙江省标准化条例》(20050624日修正)第三十条标准化行政执法人员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时,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有关制定、实施标准的活动进行检查;
(二)对有关制定、实施标准的文件资料等进行查阅;
(三)对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和有关标准化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标准实施情况

书面审查、实地核查、网络监测

每年开展不少于一次

##

认证活动的行政监督检查

质量计量标准化科、经检大队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90号,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改)第五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设在地方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在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的授权范围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认证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设在地方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统称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
二、《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2009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17)第三十七条 地方质检两局依法按照各自职责,对所辖区域内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列入目录内的产品未经认证,但尚未出厂、销售的,地方质检两局应当告诫其产品生产企业及时进行强制性产品认证。
三、《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20131115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5号公布根据2015825<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6号)修订)第三十八条地方认证监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所辖区域的有机产品认证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获证有机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中资认证机构、在境内生产加工且在境内销售的有机产品认证、生产、加工、销售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四、《认证机构管理办法》(2011720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41号公布 根据2015511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第三十四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统称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定期对所辖区域的认证活动实施监督,查处认证违法行为,并建立相应的监督协调工作机制。

认证活动的行政监督检查

书面审查、实地核查、网络监测

每年开展不少于一次

##

对锅炉生产、进口、销售和使用环节执行环境保护标准或者要求的情况的监督检查(新法设定)

特种设备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自201611日起施行)第四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监督部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锅炉生产、进口、销售和使用环节执行环境保护标准或者要求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不符合环境保护标准或者要求的,不得生产、进口、销售和使用。

锅炉生产、进口、销售和使用环节执行环境保护标准或者要求的情况

书面审查、实地核查、网络监测

每年开展不少于一次

##

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行政监督检查

质量计量标准化科、经检大队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2009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1)第二十六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安检机构及其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进行:
(一)查阅原始检验记录、检验报告;
(二)现场检查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过程;
(三)检验能力比对试验;
(四)审核年度工作报告;
(五)听取有关方面对安检机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的评价;
(六)调查处理投诉案件;
(七)联网监察或者其他能够反映安检机构工作质量的监督检查方式。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经营及登记情况

书面审查、实地核查、网络监测

每年开展不少于一次

##

对企业实施定期或者不定期的行政监督检查

质量计量标准化科、经检大队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2005年国务院令第440)第三十九条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应当对企业实施定期或者不定期的监督检查。需要对产品进行检验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进行。
实施监督检查或者对产品进行检验应当有2名以上工作人员参加并应当出示有效证件。

企业登记及经营信息

书面审查、实地核查、网络监测

每年开展不少于一次

##

对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实验室和检查机构的行政监督检查

质量计量标准化科、经检大队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20131228日修正)第四条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对全国计量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90号,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改)第五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设在地方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在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的授权范围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认证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设在地方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统称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
三、《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2015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3)第五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主管全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统一管理、组织实施、综合协调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资质认定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等相关情况

书面审查、实地核查、网络监测

每年开展不少于一次

##

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的行政监督检查

质量计量标准化科、经检大队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2005年国务院令第440)第三十六条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对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企业以及核查人员、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员的相关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对县级以上地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的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进行监督。
第三十九条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应当对企业实施定期或者不定期的监督检查。需要对产品进行检验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进行。
实施监督检查或者对产品进行检验应当有2名以上工作人员参加并应当出示有效证件。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后续监管规定》(2011年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1)第四条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本辖区获证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对下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本规定实施监督管理的情况进行指导和检查。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信息与经营信息

书面审查、实地核查、网络监测

每年开展不少于一次

##

对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经营者的行政监督检查

食品科、食品药品稽查大队、迎新分局、青云分局、新华分局、新兴分局、阜宁分局、乌苏里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5424日修订通过)第一百一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部门履行各自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对生产经营者遵守本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对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抽样检验;
 (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安全隐患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五)查封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经营情况

书面审查、实地核查、网络监测

每年开展不少于一次

##

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计量工作的行政监督检查

质量计量标准化科、经检大队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20131228日通过)第四条 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对全国计量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经国务院批准,198721日国家计量局发布令第n)第二十一条对企业、事业单位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质量,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有权进行监督检查,包括抽检和监督试验。凡无产品合格印、证,或者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不准出厂。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当地销售的计量器具实施监督检查。凡没有产品合格印、证和《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标志的计量器具不得销售。
第三十五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有权对计量认证合格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按照本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内容进行监督检查。

本行政区域内的计量工作

书面审查、实地核查、网络监测

每年开展不少于一次

##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使用情况的行政监督检查

质量计量标准化科、经检大队

一、《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200462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63号公布根据2015331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2号)修订)第四条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依法负责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工作。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统称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负责所辖区域内的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十二条 国家认监委组织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对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使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对伪造、冒用、转让和非法买卖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使用情况

书面审查、实地核查、网络监测

每年开展不少于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