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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国有企业养老保险应包括哪些对象?

2016-11-25  来源

案例:某个体工厂有职工近20人,专门生产晴雨伞。职工张某63岁,已在工厂干了近10年,没有听说有什么养老保险的规定,便向厂方询问;谁知老板怕他在职工中宣讲关于养老保险的事,就找到一个借口把他开除了。张某想不通,为什么一问养老保险的事,就会被开除,于是向李律师请求法律帮助。李律师告诉他,要求厂方为职工办理养老保险和支付养老保险费是每个职工的权利,厂方因此开除他是没有理由的。于是,张某就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要求厂方同意其回厂上班,并按规定为自己办理养老保险。

分析:非国有企业,是指除国有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3条规定:“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范围是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可见,非国有企业养老保险的对象,应包括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私营企业职工、三资企业职工和个体劳动者,农村劳动者(如农场属企业化经营)也可列入其中。他们的养老保险可参照国有企业的养老保险制度执行。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目前,我国非国有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制度还很不完善,实施办法也不统一,与生产力发展的要求还相距甚远。而非国有企业职工中的许多人,还不知道养老保险是自己的权利和义务,甚至在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时,也不会拿起法律的武器来维护,按照民事诉讼“不告不理”的原则,我国的劳动仲裁机关和人民法院也不会去裁定或者判决那些当事人不请求立案的案件。因此,在现阶段,劳动者在养老保险方面受到侵害的事实仍大量存在,这种现象必须逐步予以纠正。

劳动仲裁委员会认为:厂方随意解聘职工,违反了劳动合同的规定,是不合法的,厂方不按有关规定为职工办理养老保险并封锁消息,是对职工合法权利的侵犯,是不合法的。因此,仲裁决定:厂方开除张

某的决定无效;应恢复张某的工作,并补发张某的工资;厂方应为张某办理养老保险手续,并负责支付应当缴纳的养老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