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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2016-12-01  来源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各市(不含县级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黑龙江省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工作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八月二十九日

 

黑龙江省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工作实施方案

为加大城市义务教育经费保障力度,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25号)精神,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强化政府对义务教育的保障责任,围绕实现教育公平和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目标,将城市义务教育全面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完善城市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

二、主要内容

(一)实施时间及范围。从2008年秋季学期开始,全部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学生学杂费。

在接受政府委托、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民办学校就读的学生,按照当地公办学校免除学杂费标准,享受补助。对符合当地政府规定接收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按—2—照就近入学的原则安排在公办学校就读,免除学杂费并取消借读费。

在接受政府委托、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民办学校就读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按照当地公办学校免除学杂费标准,享受补助。

(二)免除学杂费的标准。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的标准,按照省教育厅、物价局、财政厅《关于黑龙江省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推行“一费制”收费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试行)》(黑教联2004〕66号)中规定的学杂费标准,地市级城市免除小学每生每年学杂费200元、初中每生每年学杂费240元;省会城市免除小学每生每年学杂费220元、初中每生每年学杂费260元。

(三)资金负担办法。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工作遵循“中央引导、地方为主、深化改革、加强保障”的原则,实行中央、省和地市按比例分担的办法,中央和地方按55比例分担。地方负担部分,哈尔滨市和大庆市,由省级财政负担20%;其他不享受省对下一般性转移支付的地市,由省级财政负担40%;享受省对下一般性转移支付的地市,由省级财政负担60%。

在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以前,已经安排用于城市义务教育的经费不能减少,要确保免除学杂费后不低于原来的投入水平,并逐步提高公用经费保障水平。

三、配套政策

(一)保障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公用经费。各地市要按照黑教联2004〕66号文件规定的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足额落实公用经费,确保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达到省定基本标准,并根据城市义务教育发展的实际需要,适时提高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标准。要进一步加大政府统筹力度,逐步使同一区域内义务教育学校运转水平基本相当。对接收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的公办学校,要按照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标准和实际接收人数,足额拨付公用经费。

(二)建立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建设和改善办学条件长效机制。在城镇化和城市建设规划中,各行署、市政府要坚持公共资源配置优先满足义务教育需要,统筹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用地和建设,保证学生就近入学。公办小学、初中学校校舍建设、维修改造资金由政府安排,严禁通过举债方式建设。要进一步加大城市义务教育薄弱学校改造力度,缩小校际间差距。

(三)统筹城市区域义务教育阶段教师工资水平。各行署、市政府要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保障教师合法待遇。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国家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确保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区域内义务教育学校之间教师平均工资水平要大体相当,保证教师队伍稳定,推进教师调配、交流,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四)妥善解决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学问题。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要以流入地为主、公办学校为主解决。各行署、市政府要将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公共教育体系,根据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流入的数量、分布和变化趋势等情况,合理规划学校布局。接收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较多、现有教育资源不足的地市要加大教育资源统筹力度,采取有效措施,改善学校办学条件,在校长和教师的配备上予以保障,保证学校教育教学的基本需要。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经费分担责任。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和完善城市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强化对义务教育的保障责任,认真落实分担经费,保证免除学杂费的补助资金及时足额到位。要抓紧制定实施方案,建立相关部门密切配合的工作机制,确保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工作顺利进行。

(二)规范办学行为,推进教育综合改革。各地要全面清理规范城市义务教育阶段改制学校,不得举办或变相举办重点校、重点班,切实解决义务教育择校问题。要全面规范义务教育阶段收费。住宿费和服务性代收费要严格按照省教育厅、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我省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推行“一费制”收费办法中借读费、住宿费和服务性代收费项目的通知》(黑教联2004〕—5—65号)执行,坚决取消违反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要进一步深化教师人事制度改革,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准入制度。要统筹城市义务教育教师资源,合理配置学校师资。要深化教育教学内容、教学方式、质量评价制度改革,建立和完善以素质教育为核心的义务教育评价体系,提高城市义务教育质量。促进教育公平,防止教育资源向少数学校集中。

(三)编制部门预算,规范经费支出管理。各地要健全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预算编制制度和预算资金支付管理制度,将城市义务教育学校的各项收支全部纳入财政预算,并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规定办理资金支付。加强城市义务教育中小学财务管理,推行中小学财务公开制度,杜绝挤占、截留、挪用教育经费行为,确保资金分配使用及时、规范、安全和有效。

(四)加大宣传力度,强化监督检查。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介,采取多种形式做好宣传工作,为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各地在安排城市义务教育经费时要做到公开透明,主动接受有关部门对城市义务教育经费安排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要把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义务教育经费“三个增长”和规范办学行为、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等作为教育督导的重要内容,强化监督检查,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