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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芬河边境经济合作区优惠政策

1.边境经济合作区企业自投产达效起三年内上缴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部扶持企业。

2.边境经济合作区2014年底前开工建设的产业项目,在项目建成正式投产后,给予资金扶持,扶持力度相当于办理土地证所缴纳的土地契税的50%

3.边境经济合作区新建单板生产、实木地板(含实木复合地板)和木制成品生产项目,对固定资产投资额2000万元以上的(含2000万元),自建成投产之日起三年内分别按相当于企业实际上缴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土地使用税三税种地方留成部分的60%60%60%安排财政扶持资金;对固定资产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的(含5000万元),自建成投产之日起三年内分别按相当于企业实际上缴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土地使用税三税种地方留成部分的80%80%80%安排财政扶持资金。

4.边境经济合作区生产单板、实木地板(包括实木复合地板)和木制成品生产企业自投产之日起三年内,当年销售收入达到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且单板产量达到1000万平方米(含1000万平方米)或实木复合地板(实木地板)产量达到500万平方米(含500万平方米)的企业,再给予企业相当于固定资产投资额政府支持三税种地方留成部分剩余额100%的优惠支持。

5.边境经济合作区新建的单板、实木地板(含实木复合地板)和木制成品生产企业,投资额达2000万元以上的(含2000万元),减收地方有权减免的行政事业性、建筑事业性收费的20%;投资额达5000万元以上的(含5000万元),减收地方有权减免的行政事业性、建筑事业性收费的30%;投资额达1亿元以上的(含1亿元),减收地方有权减免的行政事业性、建筑事业性收费的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