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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黑龙江绥芬河综保区规划建设的文件

《海关总署关于黑龙江绥芬河综合保税区规划建设有关事宜的函》

署加函[2009]167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2009421,国务院批准设立黑龙江绥芬河综合保税区(国函[2009]51)。为落实国务院批复精神,建设发展好绥芬河综合保税区,现就有关事宜函告如下:

一、请你省按照国务院批复要求,充分利用综合保税区政策和功能优势,发挥其联接国内外两个市场、利用国内外两种资源的桥梁纽带作用,引导现代生产型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入区发展,进一步提升黑龙江开放型经济水平,为应对当前金融危机和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增长作出贡献。

二、综合保税区属国家级特定功能区,你省应履行对其的行政管理职责,明确归口管理部门,设置综合保税区管理机构,做好绥芬河综合保税区的规划建设、功能开发以及日常管理等工作。

三、绥芬河综合保税区应严格按照国务院批准的四至范围和面积进行规划建设,且必须办妥土地利用审批手续后方可施工。同时,依法补偿安置失地农民,坚持以工业用地为主,严格执行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严禁房地产开发用地,合理、集约、高效利用土地资源。在主管部门和投资建设单位会同哈尔滨海关确定具体规划方案后,按照《海关总署关于印发〈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基础和监管设施验收标准〉的通知》(署加发[2007]143号)有关规定进行建设。

四、绥芬河综合保税区建设工作完毕后,应严格按照我署有关规定,做好预验收工作。具体内容和程序如下:

(一)绥芬河综合保税区管理机构分别向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和哈尔滨海关提出预验收书面申请;

(二)哈尔滨海关牵头,会同当地相关部门组成预验收小组,依据《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基础和监管设施验收标准》进行预验收,并由预验收小组写出验收评估意见,预验收小组组长签署预验收结论和评审意见;

(三)预验收合格后,哈尔滨海关与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共同签署《预验收纪要》,内容主要包括综合保税区基础和监管设施建设情况等;

(四)预验收合格后,请牡丹江市通过黑龙江省国土管理部门致函国土资源部,由国土资源部对综合保税区预验收范围内的土地项目利用手续进行审核确认;

(五)国土资源部确认同意后,由牡丹江市人民政府致函哈尔滨海关,内容包括对驻区监管机构设置、正式验收时间建议等,并提请哈尔滨海关向我署申请正式验收;

(六)哈尔滨海关向我署上报申请正式验收的请示,并随附牡丹江市人民政府申请验收的函和《预验收纪要》。

五、请你省严格按照国务院批复要求和上述意见做好各项准备工作。特别要做好综合保税区的信息化系统建设工作,要因地制宜,结合本区域企业、行业和进出口货物的特点,进一步提高海关监管部门组成联合验收组对绥芬河综合保税区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联合验收组将与你省共同签署《验收纪要》,颁发《综合保税区验收合格证书》,我署将对哈尔滨海关申请验收的请示进行批复,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港区管理暂行办法》(海关总署令164号)对综合保税区实施监管。

六、在招商引资方面,请你省选择一批适合在绥芬河综合保税区发展,体现本地资源优势又能与周边地区形成错位发展的优质项目做好入区准备,争取封关验收后,项目早入区,投资早见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