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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绥芬河市政务公开相关制度和办法》的通知

2016-02-25  来源

绥政办发〔200718

绥芬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绥芬河市政务公开相关制度和办法》的通知

绥芬河镇、阜宁镇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绥芬河市政务公开审核办法》、《绥芬河市政务公开依申请公开办法》、《绥芬河市人民政府关于违反政务公开规定行为的责任追究办法》等6项制度和办法已经市政府八届四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00七年五月二十二日

绥芬河市政务公开审核办法

第一条为认真执行《绥芬河市政务公开规定》,确保政务公开真实、及时、有效、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应当公开的政务内容,在正式公开前,按照政务公开程序进行预先审核。

第三条审核的原则是“谁主管、谁审批、谁负责”,未经审核的政务内容不得公开。

第四条审核的重点是公开的范围、形式、时限、程序等是否符合《绥芬河市政务公开规定》的相关要求。

第五条审核的内容是公开的准确性、权威性、完整性和时效性。

第六条审核的程序是拟定政务公开内容;分管领导审核;主要领导审批签发。需报上级批准的,经批准后予以公开。

第七条对审核不严、公开内容失真、造成负面影响以及出现泄密等问题的,监察机关将依照《绥芬河市对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实行责任追究的暂行办法》、《绥芬河市人民政府关于违反政务公开规定行为的责任追究办法》和有关法规制度追究主要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绥芬河市政务公开主动公开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保障和落实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根据《黑龙江省政务公开规定》和《绥芬河市政务公开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主动公开是指应当让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各级行政机关应当采取有效形式,在职责范围内,按照规定程序,及时主动地向社会公开。

第三条 主动公开的内容和形式

(一)对社会公开的内容

按照《绥芬河市政务公开规定》(绥政办发[20076号)文件第六条规定,除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以外,凡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各类事项均属公开内容。

事项;

(二)对内部公开的内容

1、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

2、内部财务预算、收支情况;

3、干部人事管理情况;

4、大宗物资采购、大宗维修工程等重大事项;

5、干部职工收入分配、福利待遇等情况;

6、涉及干部职工利益政策的制定、修改事项;

7、干部职工关心的其他重要事项。

(三)主动公开的形式

各部门、各单位可以采用以下一种或者多种形式,主动公开政务信息:信息公开栏、信息查询点、政府网站、新闻媒体、编制便民手册、会议通报等其他便于公众和职工及时地获取政务信息的形式。法律、法规、规章对主动公开政务信息的内容、形式、期限有专门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绥芬河市政务公开依申请公开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保障和落实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根据《黑龙江省政务公开规定》和《绥芬河市政务公开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依申请公开,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根据自身需要向有关行政事业单位提出申请公开未向社会公众公开的事项,行政事业单位依照本办法向申请人公开的活动。

第三条依申请公开的基本原则:严格依法、真实快捷、方便申请人知晓。

第四条下列政务信息不予公开:

(一)确定为国家秘密和涉及国家安全的信息;

(二)依法受保护的商业秘密;

(三)依法受保护的个人隐私;

(四)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务信息时,可以采用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向行政事业单位提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申请时,可委托他人申请。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的,在政府门户网站上填写电子版《申请表》后,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受理机构电子邮箱;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应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公民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民的姓名、工作单位、证件名称及号码、联系方式等;

(二)所需政务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人的签名或盖章;

(四)申请提交时间。

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法人和其他组织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及联系方式等;

(二)所需政务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人的签名或盖章;

(四)申请提交时间。

申请公开属于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信息的,应当提交当事人同意公开的书面证明。

第六条行政事业单位可以通过发放、邮寄或提供网上下载服务等多种方式向申请人提供申请书的格式文本。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创造条件,方便申请人通过互联网直接查询、获取有关政务信息。

第七条行政事业单位收到申请后应当当场登记。除可以当场予以答复的外,应当自登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实质性审查并根据下列不同情况作出答复:

(一)属于应当公开的,制作公开决定书,公开决定书应注明公开时间、公开场所、公开方式和应支付的费用。延长公开期限的,应说明延长的理由。

(二)属于不予公开的,制作不予公开决定书并说明理由。

(三)属于主动公开且已经主动向社会公开的,应当指引告知申请人。

(四)属于应当主动公开但未公开的政务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开并指引告知申请人。

(五)申请的政务信息不属于被申请机关掌握范围的,应协助将申请转递相关受理机关,同时告知申请人转递情况和联系方式;

(六)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七)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第八条应该向社会公开而未公开的事项,任何人申请公开的,应当自收到公开申请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

第九条因信息资料处理等客观原因及其他正当理由在规定的期限内确实难以作出答复的,可以将答复的期限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或者向申请人提供政务信息的,期限中止,待障碍消除后恢复计算。期限的中止和恢复,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条申请人要求提供的政务信息含有不予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提供可以公开的内容。

第十一条申请人要求提供的政务信息属于本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第(二)、(三)项情形,可能影响第三方权益的,行政事业单位应当书面征询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在要求的期限内未作答复的,视作不同意提供。

第十二条行政事业单位答复申请人不予公开、不予提供的政务信息,不得以有偿服务或者变相有偿服务的形式提供,不得通过与该行政事业单位有隶属或者业务指导等关系的企业、事业单位、中介组织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形式向申请人提供。

第十三条行政事业单位依申请提供政务信息,有条件的应当安排适当的时间和场所,供申请人当场阅读或者自行抄录。

对阅读、行动有困难的残疾人、文盲申请人,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十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向申请人提供政务信息,按有关规定收取实际发生的检索、复制、邮寄、递送等成本费用。申请人属于低保家庭的,凭有关证明免收费用。

法律、法规对收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行政事业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有关规定给予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申请人隐瞒或者拒绝提供应当公开的政务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政务信息的;

(二)未履行告知义务,导致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受损害的;

(三)违反保密法律法规规定的;

(四)违反规定收费的;

(五)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十六条申请人认为行政事业单位不按规定履行政务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该行政事业单位的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投诉。接受投诉的机关应当调查处理。

第十七条各部门要加强对依申请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可以依据本制度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市监察局、政务公开办应定期组织监督检查,对不依法履行公开义务的,应当及时督促其纠正。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市政务公开办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绥芬河市政务公开联席会议制度

为了加强对全市政务公开工作的领导,更加科学合理规划和指导全市政务公开工作,制定本制度。

一、联席会议在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具体承担全市政务公开工作的组织协调,负责督促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会议议定事项的具体落实。

二、政务公开联席会议由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成员组成,日常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承办。

三、政务公开联席会议主要任务是:(一)及时协调解决政务公开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交流总结政务公开工作经验;(二)研究制定全市有关政务公开工作的重要文件和规定以及检查、考核的方案和计划,并组织实施检查、考核工作;审议和研究对政务公开工作的检查、考核情况通报。(三)组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和年度考核政务公开工作,研究确定通报表扬的先进典型和批评的部门及单位;研究在政务公开工作中违反规定的有关责任人的处理建议,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提请或建议党委、政府分管领导对存在问题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实行诫勉谈话,装入干部廉政档案。(四)研究确定政务公开民主评议方案和单位,并组织实施民主评议政务公开工作。(五)联席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联席会议由市政府秘书长负责召集,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分管领导及相关业务科室负责人参加。

绥芬河市政务公开检查考核办法(试行)

为认真执行《绥芬河市政务公开规定》(绥政办发[20076号),切实深化政务公开,结合市政府目标管理工作要求,制定本办法。

一、考评办法:(总分100分)

(一)组织领导(20分)。

1、建立健全本部门政务公开和办事公开工作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和责任科室明确,有专人承办和经费保障。工作有组织协调和指导督查。(5分)

2、结合本部门实际制订政务公开和办事公开工作计划,逐项分解各项工作任务,任务分解做到工作内容、责任科室、责任人落实。(5分)

3、政务公开工作总体有规划,年度有安排,实施有措施,工作有总结,经验有交流,舆论有宣传。(5分)

4、开展政务公开工作督查调研。按时按要求上报政务公开工作自查报告和有关材料。(5分)

(二)制度建设与监督检查(25分)。

1、坚持和完善政务公开目标考核制度、政务信息公开制度、审核制度、重大决策咨询听证和预公开制度、首问责任制度、依申请公开制度、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等政务公开工作制度。政务公开和办事公开工作规范化程度有提高。(5分)

2、建立并实行政务公开评议考核制度。采取切合实际的、多形式、多渠道、多层面的评议方式考核本系统、本机关开展政务公开工作情况。(5分)

3、主动接受法律监督和民主监督以及政府部门、行政监察部门和人民群众的监督。(5分)

4、健全和落实政务公开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对应公开而没有公开的做到严肃处理。(5分)

5、建立健全激励机制,做到奖惩分明。(5分)

(三)政务公开的内容(20分)。

1、严格执行《政务公开内容目录》,依此规范政务公开内容。结合实际及时修订、补充《政务公开内容目录》。(5分)

2、及时审定、更新和充实政务公开内容,做到公开内容全面真实、及时准确、重点突出、群众满意。(5分)

3、公开本部门的便民措施、工作制度、违纪违诺的投诉及责任追究查处结果。(5分)

4、结合实际依法依程序公开重大决策过程(5分)。

(四)政务公开的形式(20分)。

1、结合本部门实际建设好政务公开网站(网页),利用网络公开。(5分)

2、结合实际建立“稳、固、显”、内容可随时更新的政务公开栏。(5分)

3、“一站式服务窗口”制度健全,服务规范。(5分)

4、充分运用新闻发布会、听证会、会议文件、工作简报、公告公报、新闻媒体、领导信箱、服务热线、电子显示屏、办事指南、便民资料等多种形式实行政务公开和办事公开。(5分)

(五)政务公开的实效(15分)。

1、运用各种便于公众知晓的形式传递政务信息,为公众提供快捷、方便的服务,保证政务公开和办事公开及时有效。没有发生因政务未公开或公开不及时而造成的事故或群众投诉。(5分)

2、保证制度性、政策性内容长期公开,阶段性工作逐段公开,经常性工作及时公开,动态性工作随时公开。(5分)

3、对事关全局、涉及公众普遍关注和公众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实行决策前公开、实施过程动态公开和实施结果公开。(5分)

二、考评方式和要求

(一)考核采用100分制,各小项没有扣分因素即得分,如有扣分因素该小项不得分。

(二)考核采取自查与抽查相结合、平时检查与年终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两镇政府、市政府各相关部门应于次年的15日前将自查报告送市政务公开办公室。

绥芬河市人民政府关于违反政务公开规定行为的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条为保证政务公开工作规范进行,加强对违反政务公开规定行为的责任追究,根据《绥芬河市对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实行责任追究的暂行办法》(绥发[20048号)和《绥芬河市政务公开规定》(绥政办发[20076号文件)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违反政务公开规定行为的责任追究种类为:责令改正、通报批评、行政处分。

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条在政务公开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不传达贯彻、不落实上级关于政务公开的决定和要求的;

(二)制发违背上级关于政务公开决定和要求的文件或者作出违背上级有关规定的决策、决定的;

(三)不按国家有关规定编制、公开本单位政务公开目录并上报备案的;

(四)不按本单位政务公开目录规定的内容、形式和范围公开政务信息的;

(五)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绥芬河市政务公开规定》的有关规定公开不准公开的政务信息的;

(六)公开的政务信息内容不真实,搞虚假公开的;

(七)不按照规定的时间、期限公开政务信息或不及时更新政务公开信息的;

(八)未经审查批准擅自公开政务信息的;

(九)故意泄露或者利用尚未公开的政务信息谋取个人利益的;

(十)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求提供政务信息的申请无正当理由不受理、拖延办理或者不按经批准的申请要求提供政务信息的;

(十一)提供政务公开信息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的;

(十二)不受理、不答复有关政务公开工作的举报和投诉的;

(十三)拒绝、阻挠、干扰依法对政务公开工作进行的监督检查或者不落实监督检查决定、要求的;

(十四)其他违反政务公开规定行为的。

第五条有本办法第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市监察局、市政务公开办、行为人所在的单位责令改正并按照各自的职责和权限调查、处理或者提出处理建议。

第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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