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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绥芬河市促进大学生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2015-10-29  来源 绥芬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绥政办发〔201542

绥芬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绥芬河市促进大学生

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绥芬河镇、阜宁镇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92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将《绥芬河市促进大学生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绥芬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1020

 

绥芬河市人民政府关于

促进大学生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36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大学生创新创业的若干意见》(黑政发〔201516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大对大学生(含各类高校在校生、毕业五年内的各类高校毕业生、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创新创业扶持力度,激发全市大学生创新创业热情,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意见。

一、帮助大学生提升创新创业能力

1、以职业教育为主体,整合社会、企业创业培训资源,配备专业和企业兼职师资,为有创业意愿和培训需求的大学生免费提供专业培训。(由市教育局、人社局、团市委负责)

2、建立大学生创业见习基地和职业院校实训基地。三年内建设市级大学生创业基地3个。(由市人社局、教育局、科技局、工信委、团市委负责)

3、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组建创业专家库和创业指导室,为大学生创新创业提供专业辅导。开办创业讲坛,以“创业者联盟”、“创业者之家”等形式,促进大学生创业交流合作。(由市人社局、团市委、教育局、科技局负责)

二、降低大学生创业准入门槛

4、取消户籍证明和创业培训合格证作为大学生创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前置性条件;取消《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作为办理税收减免手续的条件;除法律、法规规定注册资本实行实缴的行业外,取消提交和审查验资报告作为办理公司注册登记的条件。(由市人社局、财政局、教育局、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人民银行负责)

5、进一步优化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放宽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允许“一照多址”“一址多照”“住改商”。从今年71日起,在全市实行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四证合一”登记制度。(由市工商局负责)

三、提供大学生创业场所

6、政府清理出来的非办公类用房优先用于政府主导新建的科技园、孵化器,并留出一定空间用于大学生创新创业。(由市科技局、工信委、教育局、人社局负责)

7、鼓励社会各类资本投资建设大学生创新创业孵化器,对孵化大学生创业人数多、创业项目科技含量高、孵化成功率高的,根据人数、面积、服务成本等给予补贴或奖励。(由市科技局、工信委、教育局、财政局、人社局负责)

四、加大资金扶持力度

8、市财政投入100万元用于扩充小额担保贷款基金支持大学生创新创业。每年安排50万元用于支持科技企业孵化器为大学生创新创业辟建孵化基地。(由市财政局、人社局、科技局负责)

9、积极争取科力天使股权投资基金、东方汇富创业投资基金等创业投资基金,重点扶持市场前景好、技术含量高、操作性强的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由市科技局负责)

五、完善融资担保体系

10、政府出资的融资担保机构要取消反担保条件,允许符合条件的自然人作为大学生小额担保贷款的保证人,一年期担保费率不得超过1.5%。(由市金融服务局、银监办、财政局、人民银行、海融投资担保公司负责)

11、民营融资担保机构为大学生创业提供的小额贷款担保责任余额,不受整体担保放大倍数限制。支持再担保机构为民营融资担保机构开展大学生创新创业小额贷款担保提供再担保。(由市金融服务局、银监办、财政局负责)

12、对符合条件的创业大学生提供2年期一般额度为10万元的财政贴息贷款;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创业的,按人均10万元、实际贷款人数和额度分别给予为期2年的小额担保贷款,财政部门按规定给予全额贷款贴息;对高校毕业生创办的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各类就业困难人员达到企业员工30%(超过100人的达到15%)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给予为期2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财政部门按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由市财政局、人社局、海融投资担保公司、人民银行负责)

13、进一步简化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手续,开设大学生小额担保贷款专门窗口,实行担保公司和银行部门“一站式”服务。符合贷款条件的,金融部门要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发放工作;对不符合条件的,要及时告知申请人。银行要将贷款条件及申请流程以不同的方式予以公示,并提供便利贷款业务咨询服务。(由绥芬河银监办、财政局、海融投资担保公司、人民银行负责)

六、实施税费减免等优惠政策

14、符合条件的大学生创业企业入驻政府主导的大学生创业孵化器,享受第一、二年免费,第三年按50%缴费的优惠扶持政策,用包括大学生创业“种子资金”在内的各类专项资金对孵化器相关费用给予补贴。(由市科技局、工信委、教育局、财政局、人社局负责)

15、大学生创办小微企业直接参与政府采购投标的,在评审时给予价格6%10%的扣除;同时以营业执照注册地为准,供货100公里以内加5分,200公里以内加4分,300公里以内加3分。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项目时,同等条件优先选择大学生创业企业。(由市财政局负责)

16、大学生创办小微企业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符合条件的给予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按20%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基础上,其所得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由市地税局、国税局负责)

17、大学生创业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按150%所得税前加计扣除;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由市地税局、国税局负责)

七、为大学生创业提供公共服务

18、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法律援助中心(工作站)等专业公共服务机构,将创业大学生的人事代理、档案保管、职称评定、社会保险办理和接续、权益保障、法务咨询和法律援助等纳入服务范围。(由市人社局、司法局负责)

19、就业部门免费为高校毕业生发放《就业创业证》。有需求的留学回国人员在人才服务机构存放档案时,可同时领取。(由市人社局负责)

20、支持各类社会化、市场化专业服务机构及社团组织为大学生创业提供财务、法律、训练平台等专业服务,完善创业风险分担机制,健全创业大学生的社会保障、救助扶持和心理疏导机制。(由市人社局、财政局、教育局、司法局、各有关部门负责)

21、加强对大学生创新创业工作领导。市政府成立专门的组织领导机构,人社、财政、教育、科技、工信、工商、税务、司法、金融、海融投资担保公司等有关部门参与,统筹协调、推进全市大学生创新创业工作。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积极为大学生创新创业搭建交流合作、融资对接、宣传奖励等平台。要建立工作督查机制,定期开展督促检查。各职能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要定期召开部门联席会议,加强协调配合,扎扎实实推进政策落实,真正为大学生创业创造良好条件,营造浓厚氛围。(由市直各有关部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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