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罗斯籍自然人在绥芬河市互市贸易区内经营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2016-08-12 来源 绥芬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升绥芬河市城市国际化水平,加速与俄罗斯符拉迪沃斯托克自由港互动对接,深入推进“龙江丝路带”建设,贯彻落实国家“大众创新、万众创业”相关政策,积极推进绥芬河国家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建设,方便俄罗斯籍自然人在绥芬河市的投资经营行为,营造良好的投资营商环境,本着“可控、可管、可搞活”的原则,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黑龙江绥芬河--东宁重点开发开放实验区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发改西部〔2016〕1015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商务厅等部门黑龙江省边民互市贸易管理规定(暂行)的通知》(黑政办发〔2016〕49号)、《边民互市贸易管理办法》、《关于中俄达成建立互市贸易区及简化俄公民进入互贸区中方一侧手续协议的通知》(外发〔1998〕8号)要求,参照《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港澳台居民申办个体工商户登记有关规定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绥芬河市作为全省商事登记制度改革试点的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俄罗斯籍自然人在绥芬河市互市贸易区内从事经营活动,如需要办理开业、变更、注销登记,应当依照本办法向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申请办理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条 绥芬河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是俄罗斯籍自然人在绥芬河市互市贸易区内开展经营活动的登记机关,俄罗斯籍自然人经绥芬河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登记,领取《俄罗斯籍自然人经营登记证》,开展经营活动。其它有关职能部门依据各自工作职责依法办理许可事项的核准登记。
第四条 俄罗斯籍自然人开展经营活动,享有自主经营和公平竞争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其正常经营行为,不准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
第五条 俄罗斯籍自然人在绥芬河市互市贸易区内开展经营活动,应当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中国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俄罗斯籍自然人在绥芬河市互市贸易区内从事经营活动,由绥芬河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互市贸易区管理委员会根据各自的工作职责对俄罗斯籍自然人的经营活动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登记事项
第七条 《俄罗斯籍自然人经营登记证》登记事项包括:
(一)经营者姓名(证件号码)和住所;
(二)经营范围;
(三)经营场所;
(四)经营期限。
第八条 经营者姓名和住所,是指申请登记的俄罗斯籍自然人的姓名及其在绥芬河市居住的详细地址。
第九条 俄罗斯籍自然人经营的组成形式,仅限于个人经营。
第十条 经营范围是指俄罗斯籍自然人开展经营活动所属的行业类别。
俄罗斯籍自然人可以申请的经营范围包括:
(一)零售业;
(二)餐饮业;
(三)食品加工小作坊;
(四)居民服务业;
以上经营范围《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限制和禁止的除外。涉及特许经营的,由相关许可部门办理,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
(五)法律法规规定允许从事的其它经营项目。
第十一条 经营场所是指俄罗斯籍自然人营业所在地的详细地址。
俄罗斯籍自然人的经营场所仅限于绥芬河市互市贸易区辖区内。
俄罗斯籍自然人在绥芬河市互市贸易区内从事经营活动,必须在绥芬河市互市贸易区内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一名俄罗斯籍自然人经绥芬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的经营场所限定为一处。
第十二条 俄罗斯籍自然人申办经营登记证的经营期限为一年。
第三章 登记申请
第十三条 俄罗斯籍自然人可以自己申请,也可以委托代理人申请开业、变更、注销登记。
由委托代理人申请开业、变更、注销登记的,应当提交申请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者资格证明。
俄罗斯籍自然人所提供的材料内容应使用中文,其中提交材料有外文的要经有资质的翻译机构进行翻译认定,翻译机构对翻译文件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四条 俄罗斯籍自然人申请开业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人签署的开业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签证复印件、近期免冠相片2张;
(三)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四)法律、法规规定须提交的其它材料。
从事的经营范围涉及前置审批的,应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提交材料有外文的要经有资质的翻译机构进行翻译认定,提供翻译机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第十五条 俄罗斯籍自然人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六条 俄罗斯籍自然人申请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经营场所变更的,应当提交经营场所证明;
(三)申请经营范围变更涉及前置许可的,应当提交有关前置许可证或批准文件;
(四)法律、法规规定须提交的其它材料。
提交材料有外文的要经有资质的翻译机构进行翻译认定,提供翻译机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第十七条 俄罗斯籍自然人不再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八条 俄罗斯籍自然人申请注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俄罗斯籍自然人经营登记证》正、副本;
(三)完税证明及俄罗斯籍自然人承诺债权债务完结证明;
(四)法律、法规规定须提交的其它材料。
提交材料有外文的要经有资质的翻译机构进行翻译认定,提供翻译机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第四章 受理、审查和决定
第十九条 登记机关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后,对于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应当受理。
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登记机关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登记机关应当受理。
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登记机关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第二十条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登记机关应当予以登记。
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性内容进行核实的,登记机关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并填写申请材料核查情况报告书。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第二十一条 登记机关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在5日内向申请人核发《俄罗斯籍自然人经营登记证》。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俄罗斯籍自然人经营期限届满前30日内,如需继续经营的,应当办理延期手续,并提交签证复印件和经营场所证明等文件。
第二十三条 《俄罗斯籍自然人经营登记证》分为正本和副本,载明的经营者姓名(名称)、组成形式、经营场所、经营范围、经营期限和登记号、发照机关及发照时间。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四条 《俄罗斯籍自然人经营登记证》正本应当置于经营场所的明显位置。
第二十五条 俄罗斯籍自然人经营场所悬挂的牌匾要有中外文对照,以中文为主。
第二十六条 俄罗斯籍自然人变更登记涉及《俄罗斯籍自然人经营登记证》载明事项的,登记机关应当换发《俄罗斯籍自然人经营登记证》。
第二十七条 《俄罗斯籍自然人经营登记证》遗失或毁损的,俄罗斯籍自然人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补领或者更换。
《俄罗斯籍自然人经营登记证》遗失的,俄罗斯籍自然人还应当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声明遗失作废。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或其上级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俄罗斯籍自然人的登记:
(一)登记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登记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登记的其它情形。
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登记的,应当予以撤销。
第二十九条 登记机关指导依法成立的个体经营者协会和相关行业协会吸收俄罗斯籍经营户会员,组织俄罗斯籍经营户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政策,加强沟通交流,强化外籍自然人守法经营的意识。
第三十条 对俄罗斯籍自然人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俄罗斯籍自然人申办《俄罗斯外籍自然人经营登记证》,免交登记费和工本费。
第三十二条 《俄罗斯籍自然人经营登记证》是俄罗斯籍自然人在绥芬河市互市贸易区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凭证,任何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绥芬河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在绥芬河市互市贸易区内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