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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绥芬河市中小型工业企业贷款周转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5-12-15  来源 绥芬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绥政办发〔201551

绥芬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绥芬河市中小型工业企业

贷款周转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绥芬河镇、阜宁镇,市直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绥芬河市中小型工业企业贷款周转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各单位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1.企业借用贷款周转金申请审批表。

2.贷款周转金使用申请书。

3.企业周转金办理流程图。

4.承诺函。

 

绥芬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129

 

绥芬河市中小型工业企业贷款周转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要求,帮助我市中小型工业企业缓解融资困难,有效防范和化解流动资金断裂引起的风险,促进我市工业经济平稳健康发展,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促进经济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黑政发[2014]15号),和省财政厅、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金融办、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银监会黑龙江监管局五部门关于印发《黑龙江中小型工业企业贷款周转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黑财企[2014]149号)及补充通知规定,制定本办法和流程。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贷款周转金”(以下简称“贷款周转金”)是指为支持中小型工业企业按时还贷续贷,由省级预算安排的扶持性资金。

第三条  贷款周转金在管理和使用上实行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的方式,由绥芬河市财政局、市工信委监督指导并委托市政策性融资机构绥芬河海融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作为贷款周转金的运行平台办理周转金业务。

第四条  由市工信委牵头制定贷款周转金操作规程;指导周转金业务的开展;检查周转金开展情况;负责督导贷款周转金回收;会同财政局定期开展周转金绩效评价和工作总结。

第五条  由人民银行负责帮助协调贷款周转金支持企业续贷的相关融资政策。市金融服务局负责贷款周转金相关金融政策的协调与指导。

第六条  由市银监办参与合作银行的沟通和协调,引导和督促合作银行按合作协议约定履行义务,按期续贷。

第七条  合作银行应当按照续贷优先原则,履行贷款周转金合作协议,确保按时续贷,保证贷款周转金安全;并负责向绥芬河海融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企业及相关人员征信报告。

第八条  申请贷款周转金的企业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且依法合规经营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小型工业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等手续齐全。

2.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信贷政策和省产业发展规划。

3.企业具有健全的财务和会计制度,会计核算规范。各项财务指标数据均在合理范围内。

4.企业征信记录良好,法定代表人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不良征信信息。

第九条  贷款周转金申请使用额度、期限和费用收取

1.贷款周转金使用额度不得高于企业当期应归还银行贷款额度的80%,单笔最低额度为300万元,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对小微企业确有需求的,可适当下浮使用额度)。

2.贷款周转金使用期限最长不超过30天;同一企业申请每年不超过2次(在满足风险控制的前提下,可适当调整使用次数)。

3.贷款周转金业务不以盈利为目的,遵循保本微利的原则,收费标准按资金使用额度每日万分之三缴纳手续费(也可根据具体业务情况适当调整收费标准)。除手续费外,不再收取其他费用。

4.借款企业如未按期偿还贷款周转金,每日按逾期未还本金的千分之一加收违约金,可由合作银行直接扣缴。

第十条  贷款周转金申请提交材料

需要贷款周转金的企业在贷款到期30日前,向绥芬河市工信委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贷款周转金使用申请书。(后附模板)

2.营业执照、国地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基础资料复印件。

3.2014年财务审计报告和近期财务报表复印件。

4.企业章程及章程修正案(带档案查询章)。

5.企业及企业法定代表人夫妻(实际控制人夫妻)征信报告。

6.企业在银行的借款合同、担保合同、抵押合同等合同文本复印件。

7.合作银行出具的续贷审批书。内容应包括同意续贷的额度、期限、或其他放款的前提条件、需明确贷款用途之一为偿还周转金等内容。

8.出具无民间融资、无职工欠薪、无欠税、无欠缴社会保险费、无经济纠纷诉讼案件发生的承诺函。(后附模板)

9.其他相关部门认定申请贷款周转金有必要提交的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  贷款周转金受理

绥芬河市工信委在收到企业申请后,五个工作日内对企业实际经营情况、申报材料要件进行审验,认定合格在企业填报《企业借用贷款周转金申请审批表》盖章签字确认。企业持上述材料和《企业借用贷款周转金申请审批表》分别至市财政局、绥芬河海融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和贷款银行备案和审批。

第十二条  贷款周转金的发放

贷款周转金使用发放按照封闭运行管理模式,由绥芬河海融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在银行开立专户,对经审核通过的企业,绥芬河海融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和申请企业签订贷款周转金借款协议后,将周转资金直接从合作银行开立的专户划至企业贷款账户,银行必须于当日收贷。

第十三条  贷款周转金的回收

企业和银行签订新的借款合同后,应配合绥芬河海融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或银行落实各项担保及抵押等各项措施。合作银行向企业发放贷款至企业贷款账户时须以受托支付的方式将贷款资金当天划回绥芬河海融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在银行开立的专户。

出现逾期不归还周转金情况时,应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并负责依法向借款企业进行追偿;市工信委、财政部门及合作银行应当给予积极配合。

第十四条   监督管理

贷款周转金由借款企业承担偿还责任,借款企业弄虚作假,骗取贷款周转金后,合作银行不予发放贷款的,取消今后申请国家及省资金扶持的资格。

借款企业落实了续贷审批书各项前提条件后,合作银行无正当理由拖延或不予发放贷款,造成贷款周转金逾期或无法回收的,应当由合作银行至少按企业借款额50%的比例支付违约金,并终止与该银行贷款周转金业务的合作。

对周转金运行机构、借用贷款周转金的企业及工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弄虚作假,造成贷款周转金损失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法律法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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