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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绥芬河市相对贫困人口医疗保障救助暂行办法》的政策解读

2017-12-04  来源 绥芬河市政府办公室


一、将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最低生活保障对象、重度残疾居民、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老人、低收入家庭未成年人、失独家庭成员纳入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范围,其个人应缴纳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补助保险费由医疗救助资金给予全额资助。

二、提高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水平。(1)提高门诊统筹待遇标准,门诊统筹不设起付线,门诊统筹封顶线每人每年200元;(2)提高门诊慢性病报销水平,门诊慢性病报销比例为70%;(3)提高门诊特殊病种治疗费用报销水平,报销比例为75%;(4)提高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乡镇卫生院报销比例为95%,其他一级医疗机构报销比例为90%,二级医疗机构报销比例为80%,三级医疗机构报销比例为60%。(5)患有重特大疾病的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大额补助保险报销后个人负担的住院合规医疗费用,在年度救助限额内对特困供养人员按100%救助,对低保对象按70%救助,其他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按50%救助,单病种年度最高救助限额不低于3万元。

三、加大对特殊病种居民的救助力度,患终末期肾病的本市户籍参保居民门诊透析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大额补助保险报销后个人仍负担的部分,符合民政救助标准的由民政救助资金兜底。

四、加强各部门间协调合作,减轻贫困人口就医负担,市域内住院就医,落实先诊疗后付费制度,个人无须缴纳押金,医保经办机构和民政部门要预拨一部分周转金,开展“一站式”结算便利服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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